「人民的名義」在徵收拆遷事件中紛紛上演

去年這部火遍中國大江南北的電視劇《人民的名義》,觸動了諸多國人的心,讓他們看得非常過癮、非常精彩。但其實,在徵收拆遷案件中,這種事件也非常繁多。

“人民的名義”在徵收拆遷事件中紛紛上演

在《人民的名義》中,我們可以從中看到貪官為了權與錢的各種醜惡嘴臉,同時也看到了檢察官的正義與公平。而現在,由於城市化的不斷推進,徵收拆遷這種“撈油水”比較多的工作成為了官員們貪汙腐敗的滋生之地。具體而言,他們總會以“拆違”或“拆危”的理由強拆,導致老百姓賴以生存的空間被惡意剝奪,同時該有的補償也得不到,甚至是零補償。

“人民的名義”在徵收拆遷事件中紛紛上演

公訴機關:江蘇省無錫市開發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吳某

1998 年7月,被告人張某被中共錫山市坊前鎮委員會任命為錫山市坊前鎮春暖村委黨支部書記、實業公司經理(後因區劃調整變更為無錫市濱湖區坊前鎮春暖村委黨支部書記、無錫市新區江溪街道春暖居(村)委黨支部書記、實業公司總經理)。被告人吳某於2002年6月被中共無錫市新區坊前鎮委員會任命為無錫市新區坊前鎮春暖村實業公司見習會計,2003年12月擔任春暖村實業公司主辦會計。

1. 被告人張某、被告人吳某共同貪汙的事實。2002年9月至2006年4月間,張某、吳某在協助原坊前鎮政府從事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便利,採用虛報徵地拆遷面積、偽造虛假徵地拆遷補償支付憑證和收入不入賬等手法,先後多次侵吞拆遷補償款和拆房回收款計1957559.48元。其中張某分得135.5萬元,吳某分得100337.58元,其餘502221.9元由吳某為張某支付其私人建造廠房的工程款。

2. 被告人張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事實。2006年下半年,張某利用擔任春暖村黨支部書記職務之便,讓承建春暖村工業園職工綜合樓工程的南京市第六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徐予福免費為其私人建造了坐落在錫甘路186-7、186-9號兩個標準廠房間的鋼架棚,價值7.5萬元。同年8月,張某提出支付工程款被拒,後其未再提及和支付。

3.被告人吳某挪用公款的事實。2004年2月至12月間,吳某利用擔任春暖村委主辦會計職務之便,在協助原坊前街道從事拆遷工作過程中,採用不記賬的手法,先後3次擅自挪用拆遷補償款合計280萬元,用於他人及其親友營利活動,至案發前已歸還。

4. 被告人張某、被告人某挪用資金的事實。(1)2004年9月,張某利用擔任春暖村黨支部書記職務之便,讓該村主辦會計吳某將50萬元轉至無錫市群星球墨製造廠,用於金敏軒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無錫市豐鑫苑大酒店歸還其以該廠名義向銀行所借的貸款,至同年10月歸還。(2)2004年2月至2008年 7月,吳某利用擔任春暖村委主辦會計職務之便,採用不記賬的手法,先後7次擅自挪用本村委款項合計310萬元,供其兄吳某某進行營利活動,至案發前已歸還。

案發後,檢察機關從被告人張某及其家屬處暫扣5000元及204.7萬元的銀行存單。

最後,經案情查實後,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五年;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五年。被告人吳某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被告人張某退出贓款205.2萬元中的人民幣7.5萬元予以沒收,1857221.9元依法予以追繳。責令被告人吳某退賠違法所得的贓款 100337.58元。

“人民的名義”在徵收拆遷事件中紛紛上演

可見,請相信法律正義,相信國家正義,這些社會的蛀蟲、國家敗類,遲早會受到嚴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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