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平臺 截圖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231號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廢止的決定》已經2018年5月11日自治區人民政府2018年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自治區主席 布小林
2018年6月1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內蒙古自治區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的決定
為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經2018年5月11日自治區人民政府2018年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廢止《內蒙古自治區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2004年9月22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36號)。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相關新聞:關於《廢止》的說明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按照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開展涉及著名商標制度的地方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專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法〔2018〕5號)要求,自治區政府法制辦公室起草了關於《廢止的建議(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建議(徵求意見稿)》)。現就廢止情況作以下說明:
《內蒙古自治區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36號)自2004年11月1日實施以來,對鼓勵企業增強品牌意識,提高產品質量,促進地方經濟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明確提出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由政府對著名商標進行認定和特殊保護,存在著利用政府公信力為企業背書、對市場主體有選擇地給予支持、扭曲市場公平競爭關係等問題,在操作過程中也滋生一些弊端。地方立法不應當再為著名商標評比認定提供依據。《內蒙古自治區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與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標和要求不符,已經不適應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建議廢止。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平臺
監製/何永鵬 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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