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案例分析


人的一生有兩件事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二是納稅。死亡不可避免,但可通過鍛鍊、養生等手段延年益壽;納稅也不可避免,但可以通過多種方式進行籌劃,有效節約稅務負擔。本文謹舉一例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進行分析。

稅收籌劃: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案例分析

一、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相關概念、徵稅對象、稅率及算法

1、個人所得稅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類應稅所得為徵稅對象而徵收的一種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徵稅對象不僅包括個人,還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質的企業。

2、徵稅對象、稅率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股息、紅利,是指個人擁有股權取得的股息、紅利。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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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

1、案例描述

W公司由張先生投資成立,經過三年的發展,形成了一定的積累。公司發展前景很好,所有者權益明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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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協商,張先生決定將公司轉讓給王小姐。轉讓方式有兩種選擇:

方案一:自然人直接轉讓股權模式

張先生以2,050萬元將公司轉讓給王小姐(假定稅務認定公允),張先生繳納(2,050-500)X20%=310萬元個人所得稅。

2015年10月,王小姐決定將1,000萬元的未分配利潤予以分紅,繳納個人所得稅200萬元。

W公司分紅後,公司所有者權益明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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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王小姐將W公司100%股權轉讓給李先生,股權轉讓價格1,100萬元(假定稅務認為公允)。

王小姐低於2,050萬元成交,不繳個人所得稅。

王小姐淨賺1,000(分紅)-200個人所得稅+1,100(收李先生)-2,050(付張先生)= -150萬元。

方案二:自然人先分紅後轉讓股權模式

經協商,張先生決定先分紅後再將公司轉讓給王小姐。張先生先分紅1000萬元,繳納1,000X20%=200萬元個人所得稅。之後,張先生以1,050萬元將公司轉讓給王小姐(假定稅務認定公允),張先生繳納(1,050-500)X20%=110萬元個人所得稅。

先分紅再轉讓,公司所有者權益明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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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王小姐將W公司100%股權轉讓給李先生,股權轉讓價格1,100萬元。

所得:1,100-1,050(原值)=50萬元 。

個人所得稅50X20%=10萬元。

王小姐淨賺1,100(收李先生)-1,050(付張先生)-10(個人所得稅)=40萬元。

2、方案比較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採用自然人先分紅後轉讓股權模式(方案二),能有效降低個人所得稅負擔,提高股權轉讓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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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對轉讓方張先生而言結果一致,對受讓方王小姐而言先分紅後轉讓可節稅1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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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用行業低稅率的方法

利用低稅率的行業實施有2個方面的思路:一方面,在企業設立之時充分考慮行業的稅負情況,把稅收優惠因素作為投資決策的重要的因素。順應國家稅收政策,以減輕稅收負擔;另一方面,在可能的情況下舉辦有稅收優惠的行業。企業既可在高新技術開發區內設立法律認可的高新技術企業,又能疊加享受地方稅收優惠;也可通過適當使用價格轉移法,轉移一部分利潤到該高新技術企業或者到地方,降低整個企業的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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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稅額式避稅技術有:設立新企業或機構、企業分立。

1. 設立新的機構減少納稅

有些稅收優惠條件,是企業一設立就可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比如我市經濟經濟技術開發區,增值稅根據地方財政所得部分的30%-50%予以財政扶持獎勵;企業所得稅按照地方財政所得部分的30%-50%予以財政扶持獎勵。個人所得稅通過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核定徵收,所得稅稅率可降低至2%,總稅負5.2%。【Tel:156-8317-4870】企業如果本身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扶持的,可疊加享受園區的扶持政策,且不受地域的限制,外省市的企業也能享受園區的財政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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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只有創造條件去適應法律的規定,才能達到減輕納稅的目的。其中設立新的機構是一種比較常用的方式。

四、啟發與思考

此案例中王小姐僅僅改變了業務流程順序,就產生了明顯不同的結果,充分說明納稅是可以籌劃的,好的籌劃方案能帶來顯著經濟效益。納稅人應學好用好稅法,結合實際業務對各種方案的稅收負擔進行深入研究,方案不同,選擇不同,將導致節稅結果不同。並且,納稅籌劃應按最佳方案妥善處理經濟簽訂、業務執行、稅收核算、稅收繳納等環節。

另外,要理性接受稅務稽查。對於企業的個人股東發生股權轉讓行為,主要核實檢查:企業未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的規定履行相關報告義務,股權受讓方未按規定履行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納稅人可按“三分靠溝通,七分靠業務;和諧徵納不吃明虧,自強不息不吃暗虧;緩和矛盾,遵循法律,理解稅務;重視易觸發稅務稽查的信息”等等原則妥善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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