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將有6大調整

7月1日起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將有6大調整

今天,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下發了《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的通知》,將《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提取管理辦法》及《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提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進行調整。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職工,省直住房公積金將記載失信記錄,實行黑名單制度。《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開始執行,原省直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與此次通知不一致的,以此次通知內容為準。

關注一:

《通知》規定職工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每年提取額度不超過1.5萬元。

關注二:

重點支持提取住房公積金在繳存地或戶籍地購買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炒房投機。

關注三:

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賬戶封存期間,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並穩定繳存半年以上的,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封存半年後方可提取。

關注四:

在吉林省內各地市州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需提供住房所在地戶籍證明或有效工作證明;在吉林省外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必須提供住房所在地戶籍證明。

關注五:

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職工,省直住房公積金將記載失信記錄,實行黑名單制度,並隨個人賬戶一併轉移;對已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將責令限期全額退回,在一定期限內不允許辦理提取和貸款業務。對逾期仍不退回的,列為嚴重失信行為,並依法依規向相關管理部門報送失信信息,實施聯合懲戒。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繳存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情節嚴重的,將向其所在單位通報。

關注六:

7月1日起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將有6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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