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縣法院轉發《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嚴厲敦促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通告》

為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的要求,堅決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依照法律、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現敦促規避和抗拒執行人員依法主動履行義務,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湖南省三級法院立案執行但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 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等被執行人,應當在本通告公佈之日起自覺到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如實申報財產,依法履行義務,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 不得規避、妨礙、抗拒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

二、被執行人主動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將對案件予以結 案,並按照規定程序屏蔽執行案件信息。在規定日期內不主動履行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將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合同公安、工商、銀行、不動產、航空、鐵路等部門進行聯合信用懲戒,採取限制或禁止被執行人貸款、投資、辦理信用卡,禁止出國、出境、乘坐飛機、列車軟臥、G 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在星級酒店食宿、旅遊度假等懲戒措

施,直至其全部履行義務為止。

三、被執行人在規定日期內不自覺履行義務,規避、妨礙 和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人民法院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涉嫌構成妨害公務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犯罪行為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三百一十三條之規定,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

四、申請執行人應積極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並充分行 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賦予的提起刑事自訴的權利,最大限度的保護自身利益。

五、歡迎社會公眾踴躍舉報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和下落, 監督限制被執行人的消費和經營行為。人民法院將視案件執行情況對舉報人予以適當獎勵,並嚴格為舉報人保密。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8 年 4 月 16 日

文章出處: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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