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禮儀之邦”到“依法治國”

从“礼仪之邦”到“依法治国”

“禮儀之邦”是古代中國禮治文明的產物,是中國數千年享有的美譽,是我們為之自豪的傳統。

“禮”滲透於中國古代社會的方方面面,並在數千年的傳承中與時俱進,發展完善。戰國至西漢時完成的儒家經典著作“三禮”——《周禮》《儀禮》《禮記》,既是對周人“制禮作樂”歷史的追記,也是人們對現實及未來社會美好向往的寄託。其體現出禮儀之邦的風範:典章制度發達,社會共識高度統一。由《周禮》發展而來的“典”,無論是唐玄宗時期制定的《唐六典》,還是洋洋大觀的明清《會典》,被學界譽為中國古代的“行政法典”。其嚴格規定了從中央到地方各級行政機構官員的編制、職能及管理。鑑於此,甚至有學者認為,如果說古代歐洲的法律體系是以“民法”為主的話,那麼中國古代的法律體系則是以“官吏法”(行政法)為主的。無論如何,絕不是“以刑為主”的——而中國古代法律“以刑為主”卻是近代以來法學界的主流觀點。由《儀禮》發展而來的不同層級與地域的服飾、乘輿等各項制度、各種風俗、迎來送往的禮節、官箴書、鄉規民約、家法族規等,構成了日常生活中規範人們言行的“法”。因此,“知禮”與否,在禮儀之邦中不僅關係國家王朝的興衰,更關係宗族的興旺發達與每一個人的榮辱成敗。正如孔子告誡:“不學禮,無以立。”由《禮記》發展而來的歷代對禮及儒家經典的解釋,將“聞道”作為人生的追求,將復禮或遵禮作為人生的信念,使社會形成了高度的是非善惡共識。法家“賞譽同軌,非誅俱行”的主張在漢以後儒學主導的正統思想中也有著一席之地,這正是禮儀之邦中禮治文化包容性的體現。

从“礼仪之邦”到“依法治国”

近代西來的“法”與古代中國的“禮”,儘管在表現形式與內容上有著諸多不同,但相通甚至相同之處也並不匱乏。學貫中西的近代啟蒙思想家嚴復,在辨正西“法”的概念時,格外指出:“西人所謂法者,實兼中國之禮典。中國有禮刑之分,以為禮防未然,刑懲已失。而西人則謂凡著在方策,而令一國之必從者,通謂法典。至於不率典之刑罰,乃其法典之一部分,謂之平涅爾可德(Penal code),而非法典之全體。故吾國《周禮》、《通典》、《大清律例》、《皇朝通典》諸書,正西人所謂勞士(Laws)。若但取秋官所有律例當之,不相侔也。”又言:“西文‘法’字,於中文有理、禮、法、制四者之異譯,學者審之。”然而,嚴復所處的那個時代,正是歐風美雨滌盪世界的時代。在“保種救國”的國家民族生死存亡關頭,中國近代的思想先驅首先需要承擔起的是反思批判傳統、實現古代法向近代法轉變的歷史責任。反思與批判,促進了中國法由古代向近代的轉化,也促進了中國社會的進步。但是,今天我們應該關注並理解當時情急之下的反思批判,難免誇大了古代禮與近代法的矛盾,難免將禮推向法的對立面,因而也就難免破壞中國固有法的體系,這便造成了近代中國“禮消法長”的發展格局。當我們回觀近代以來禮、法的發展時,不難發現在“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中無處不在的古代之“禮”,其豐富的內涵在近代社會變革中逐漸萎縮,其從“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失之者死,得之者生”的“朝綱民紀”蛻變為言行舉止得體的“禮貌”而已。禮在治國中的核心地位、在社會意識中的主流地位、在法律體系中的主導地位已然讓位於內涵不斷豐富起來的“法”。在被動的由古代向近代的轉化過程中,傳統的淡化與失落成為無法避免的代價。民國時期的法學家徐道鄰在總結民國時期法制得失時說:“我國現行法制,多接受外國法,而於中國法源,未甚措意。以故實施有年,終未能盡適國情。如債權法不及‘會’、物權法不言‘老佃’及‘先買’、商法不言‘鋪底’。”總結近代以來禮法變遷的得失,簡言之,“得”在於能夠面向世界;“失”在於情急中矯枉過正,誤解了傳統。

法的發展規律告訴我們,法的成長和發展若缺失了傳統的動力就會成為無本之木、無源之水。恩格斯斷言:“沒有希臘文化和羅馬帝國所奠定的基礎,也就沒有現代的歐洲。我們永遠不應該忘記,我們的全部經濟、政治和智慧的發展,是以奴隸制既為人所公認,同樣又為人所必需這種狀況為前提的。”恩格斯的斷言,表達了對歷史及其發展規律的尊重。致敬前人是每一個時代前行與發展的基礎和資本。中國古代一脈相承的三代之禮、歷代立法時的“沿波討源”、古代歐洲的傳統在法的發展過程中“長期”所扮演的“合法性角色”(葡萄牙法學家葉士朋言)都證明了法的發展與傳統必然、必須連接的規律,證明了法所必定帶有的文明烙印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

當我們擺脫了百年前思想先驅們所面臨的那種“亡國亡種”的危機局面並進入強國復興之時,從容面對傳統,對近代以來情急中的反思批判進行再反思再批判,已經不僅成為可能,而且成為必要與必須。因為在前人反思批判的基礎上進行“建設”、由反思批判傳統轉為發掘弘揚傳統、變傳統阻力為動力應該是當今法學的重要使命。唯有尊重法的發展規律,接續傳承歷史悠久的傳統,中國現實中的法才能在這個價值觀多元、文化多彩的世界中,找到自己的立足點。我們這一代人才能像值得我們自豪的祖先那樣兼容幷蓄,創造出與世界其他文明比肩而立的中國現代法文明。

从“礼仪之邦”到“依法治国”

對近代以來反思的反思告訴我們,摒棄禮法“對立”思維的束縛,以古今“會通”的思維借鑑古人的法智慧是當前依法治國不可或缺的歷史基礎和文化保障。比如,我們在維護憲法的核心地位時,應該借鑑古人數千年對禮從不懈怠的追求,像古人尊崇禮那樣崇敬憲法,一以貫之地維護憲法的權威。當我們尋求法的共識時,應該遵循“三軍可奪帥也,匹夫不可奪志也”的古訓,維護每一個人應有的尊嚴和權利,使每一個人都能公正地得到法律的保護。當我們追求“良法善治”時,我們應該知道2000多年前中國古人就告誡過我們“法不仁,不可以為法”。當我們追求法的正義性時,我們應該知道明末清初啟蒙思想家黃宗羲就憧憬過以“天下之法”代替“一家之法”,主張將天下之利歸諸天下之人。當我們闡釋法的權威與確定性時,我們應該知道儒家對禮的解釋就是“刑仁講讓,示民有常”。當我們說刑法謙抑性時,我們應該知道古人的理想正是“法立而無犯,刑設而不用”……當我們擯棄了禮法對立的思維,在會通中接續古今時,古人留給我們的豐厚的法文化遺產就會在當下的依法治國中盤活。

其實,《世界人權宣言》對中國古代禮的核心思想“仁義”(良心)的運用,已然樹立了古今中外會通的典範。1948年,在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的起草中,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副主席、教育家張彭春用儒家的“仁義”(良心)價值觀成功地調和了來自不同國家,具有不同信仰的起草委員會委員之間的矛盾,將禮所維護並體現的人類共有的“良心”——仁義、良知寫進了《世界人權宣言》的第一條,中國文化的核心價值觀因此超越了地域、種族、宗教、文化的差異,在當今世界放出了異彩。

當下,依法治國已成為舉國共知的方略。從禮儀之邦走向依法治國是歷史的必然;而接續傳統,會通古今也是依法治國的必然選擇。依法治國的“法”,已經不再是百餘年前單純從西方舶來的法,這個法應該而且必須具有足夠的中國元素,有較禮治文化更廣闊的包容性,有禮儀之邦的傳統和特徵。只有如此,我們才能在繼承前人成果的基礎上,糾正前人的失誤,以“會通”的思維方式尋找到古今中外法的共同精神與契合之處,尋找到適合我們自身發展的法治道路。也唯有如此,當今社會的法才能切實承擔起時代賦予它的歷史使命,不辜負人們對它所寄予的厚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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