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新規,不知道吃大虧

勞動法新規,不知道吃大虧

如今,許多僱主不遵守法律,侵犯了員工的合法權益。由於員工的辛勤工作,大多數員工選擇吞嚥他們的聲音。僱主們抓住這種心理,對他們提出過分的要求。但律師提醒,2018,僱主有以下2種行為,僱員可以得到賠償。沒有必要再妥協,因為僱主已經明知違反了法律。

第一,僱主不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障。

這是非常明顯的違法行為。一旦僱主發現這種情況,就會受到嚴厲的懲罰。

購買職工社會保障是用人單位依法履行的義務,沒有談判餘地。

如果員工沒有社會保障,就會失去很多自己的合法權益,無法享受由此帶來的經濟壓力是員工自身承受不起的。

另外還有很多僱主給員工每月補助300元,以代替支付社會保障義務,這是違法的,員工可以立即要求離開和索賠!

僱主必須在公司期間支付僱員的社會保障,另一項經濟補償是另一項。

二。用人單位不能按時支付報酬

這也是經常發生的事。每天都會拖欠工資。

有些公司在月底到上個月的工資,甚至扣除部分是用作公司的“管理費”,如果員工將全部退還。

這不是開玩笑的理由!員工來上班的原因不是賺錢。僱主接受這些額外的命令純粹是違法的。

員工可以立即離開,並收集相關證據,證明工作之間的關係。最後,他們會向原公司索要賠償金。

如果你有法律問題要諮詢,你可以申請成為法律的入門成員。

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不全額全額支付勞動報酬;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無效。

(六)法律、行政法規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責令危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終止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僱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在單位工作中的經濟補償工作,每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給勞動者。不滿一年以上六個月以上的,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將支付給勞動者一年或者六個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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