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 財政部關於深入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開展產業興村強縣示範行動的通知

農財發〔2018〕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辦)、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財政局,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

根據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中央1號文件有關部署要求,為助力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農業農村部、財政部決定深入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開展產業興村強縣示範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開展產業興村強縣示範行動的重要意義

產業興,百業興。鄉村振興,關鍵是產業要振興。2018年中央1號文件提出實施產業興村強縣行動,打造一村一品、一縣一業發展新格局。深入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開展產業興村強縣示範行動,培育壯大鄉土經濟、鄉村產業,實現以產興村、產村融合,是推動產業興旺、推進城鄉融合發展的重要措施,對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意義重大。

一是有利於推動農業產業結構升級培育發展新動能。產業興村強縣示範行動以促進產業興旺為基礎,引導和促進更多資本、技術、人才等要素向農業農村流動,推動做大做強高效綠色種養業、農產品加工流通業、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業、鄉村產業、鄉村服務業等,完善產業鏈、打通供應鏈、提升價值鏈,提升農村產業融合發展質量和水平,加速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升級,形成現代農業產業體系,培育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帶動繁榮鄉村經濟,實現鄉村產業振興。

二是有利於建立聯農帶農機制促進農民致富增收。產業興村強縣示範行動以產業全面深入融合發展為路徑,有利於創新利益聯結模式,引導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緊密合作,形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責任共同體、經濟共同體和命運共同體,示範帶動小農戶共同發展,將其引入現代農業發展軌道,同步分享農業農村現代化成果,實現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讓農民有更多獲得感,實現生活富裕。

三是有利於上引下聯多維度推進鄉村振興。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需要搭建有效載體和平臺,聚集多方資源和力量協同推進。鄉鎮是我國最基層行政機構,上連縣、下帶村,具備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綜合性功能。產業興村強縣示範行動定位鄉鎮為實施載體,可以有效聚合政策、資金、要素等資源,彌補區域經濟發展的短板,打造一批鄉土經濟活躍、鄉土產業特色明顯的農業產業強鎮,能夠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和區域協調發展戰略中發揮平臺或支點的關鍵作用,通過產業興旺實現以產興村、產鎮融合的發展格局。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引領,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為總抓手,以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產業融合發展為路徑,以鄉土經濟、鄉村產業為核心,以農業產業強鎮(含鄉,下同)示範建設為載體,以資金資源統籌、投融資機制創新為動力,推動農業轉型升級,推進產業全面振興,帶動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走出一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振興道路。

(二)基本原則。一是產業支撐,融合發展。立足當地資源稟賦、產業基礎等條件,支持壯大特色主導產業,培育鄉土經濟、鄉村產業,打造農產品品牌,深入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帶動農民全面進步,實現產業立鎮、農業強縣,促進城鄉融合發展。二是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強化各級政府規劃引領和政策帶動作用,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加快培育有競爭力的市場經營主體,積極吸引金融資本、社會資本投入,集聚技術、人才等要素,提高多元化主體協同推動產業興村強縣的積極性。三是因地制宜,有序推進。堅持從農業農村發展實際出發,遵循發展客觀規律,不套模式、不定方式,充分發揮地方自主性、積極性,依據各地發展階段與條件逐步在面上推開,從容、有序建設。

(三)建設任務。2018年啟動支持建設一批鄉土經濟活躍、鄉村產業特色明顯的農業產業強鎮,樹立一批可複製、可借鑑的農村產業融合示範樣板,讓農業產業強鎮成為資源要素的聚集區、縣域經濟的增長極、城鄉融合的連接器、宜業宜居的幸福地、鄉村振興的樣板田,推動一批農業大縣向農業強縣邁進,促進鄉村全面振興。

三、建設內容及支持方式

(一)建設內容。產業興村強縣示範行動要集中圍繞培育鄉土經濟、鄉村產業,建設農業產業強鎮要突出以下建設內容:

一是培育鄉土經濟、鄉村產業。立足鄉鎮優勢特色產業(產品),做大做強1—2個特色主導產業,全面建設規模化、標準化、專業化、優質化的綠色高效生產基地,深入推動農產品產後加工增值,因地制宜推進農業與文化、信息、教育、旅遊、康養等產業深度融合,挖掘農業生態價值、休閒價值、文化價值,發展一批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培育壯大鄉土經濟、鄉村產業,達到一產優、二產強、三產旺,形成相互緊密關聯、高度依存帶動的完整產業鏈。

二是規範壯大產業生產經營市場主體。扶持一批管理規範、運營良好、聯農帶農能力強的農民合作社示範社、示範家庭農場,發展一批專業水平高、服務能力強、服務行為規範、覆蓋農業產業鏈條的生產性服務組織,打造一批以龍頭企業為引領、以合作社為紐帶、以家庭農場為基礎的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對接引進和壯大一批產業基礎好、發展前景足、引領動力強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加快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實現規範生產經營,提升鄉土經濟、鄉村產業內生活力和競爭力。

三是創新農民利益聯結共享機制。鼓勵農民就地就近創業創新,完善產業發展與農民的利益聯結機制,調動農民特別是廣大小農戶參與發展鄉土經濟、鄉村產業的積極性,構建聯結緊密、利益共享的命運共同體。鼓勵各地將財政補助資金以股份形式量化到農民合作社成員或農戶,合理分享農村產業發展政策紅利,帶動農民增收致富。

在此基礎上,鼓勵各地結合實施產業興村強縣示範行動,集成政策,整合資金,加快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統籌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城鄉基礎設施建設、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等工作,建設一批農業主導產業發展突出,鄉村產業特色鮮明,產業融合、產村融合、城鄉融合發展的宜業宜居農業產業強鎮。

(二)支持方式。中央財政通過以獎代補方式對開展示範的農業產業強鎮予以適當支持。資金分兩年安排,第一年安排部分補助資金;第二年對達到建設標準的,安排後續獎補資金,對達不到建設標準的取消示範資格,不再安排獎補資金。

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由各地結合建設內容,並按規定積極統籌整合其他相關渠道資金,集中用於扶持壯大鄉土經濟、鄉村產業,推進產業融合發展,推動建立現代農業產業體系。

四、建設條件及申報程序

(一)建設條件。開展示範的農業產業強鎮應達到以下申報條件:

一是產業發展基礎良好。東、中、西部地區農業產業強鎮主導產業產值分別達到6億元、4億元、1億元(西藏自治區放寬至0.5億元)以上。已形成一定規模的特色鄉村產業,產業鏈相對完整,農產品加工業產值與農業產值之比超過2︰1,鎮域內有地市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主要農產品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或者農產品地理標識登記。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於所在縣域平均水平10%以上。

二是地方政策支持有力。縣級、鎮級人民政府高度重視鄉村振興,有開展產業興村強縣示範行動的積極意願。在用地保障、財政扶持、金融服務、人才支撐、農民就地城鎮化等方面已出臺相關政策。鎮域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優美,基本公共服務條件較好,能夠基本滿足鎮及周邊鄉村美好生活的需要,具備產城融合發展的基礎。

三是規劃佈局科學合理。已編制鎮域總體規劃,發展功能定位清晰,是縣域城鎮體系規劃中確定的中心鎮(城關鎮除外)。鎮域面積、人口規模適當,區位優勢明顯。水、電、路、網絡等基礎設施和教育、醫療、衛生、文化等公共服務設施基本完備。

四是體制機制創新發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基本完成,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資源性資產確權登記有序推進,集體家底基本摸清摸準。在產業轉型升級、投融資機制、農民利益共享等方面有創新理念和成熟模式。

(二)申報程序。農業農村部、財政部按照相關因素測算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中央直屬墾區,以下簡稱各省)開展示範的農業產業強鎮申報數量指標(詳見附件)。計劃單列市名額計入相關省份指標,由所在省份統籌安排申報。

各省根據建設條件和申報數量指標,公開組織申報和遴選,擇優確定開展示範的農業產業強鎮名單及建設方案,並於6月30日前將擬定的名單及建設方案報送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審查。申報數量指標在5個以上(含5個)的省份,以糧棉油糖等大宗農作物為主導產業的農業產業強鎮申報數量須佔全省申報總量的20%以上。對審查確定為不符合條件的鎮,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直接取消示範資格,不再遞補。開展示範的農業產業強鎮名單確定後,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以聯合發文形式公佈。

五、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產業興村強縣示範行動實行中央統籌、省負總責、縣鎮抓落實的工作機制。各省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建立緊密的工作協作機制,及時印發省級工作方案,明確建設思路、建設內容、建設條件等,並完善配套制度,強化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確保工作方向不偏、資金規範使用。

(二)強化資源整合。鼓勵各省創新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統籌用好支持農業生產發展、農業資源生態保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資金,特別是帶動社會資本、金融資本,加大對開展示範的農業產業強鎮的支持力度。

(三)強化績效考核。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將建立健全工作績效評價制度,組織有關單位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各省產業興村強縣示範行動開展績效評價,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建立各省建設數量指標“有增有減”的動態管理機制。

(四)強化宣傳引導。各省要充分利用多媒體多渠道宣傳實施產業興村強縣示範行動的重大意義和建設要求,開展經常性的宣傳報道,全面展現示範行動亮點和成效,積極營造全社會共同推進的良好氛圍。

附件:開展示範的農業產業強鎮申報數量分配表

農業農村部 財政部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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