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案件,醫方不違反診療常規,仍需擔責30%!

導讀:醫方未向患者告知行FNAB的作用和意義,視為過失。最終,法院判定醫方承擔30%責任,負擔全部訴訟費和鑑定費,共計1.7萬餘元。

案例回顧

門診按“聲帶白斑”收入院。入院後甲狀腺彩超檢查提示:雙側頸部淋巴結腫大,考慮反應性增生,甲狀腺左葉中部及右葉偏峽部實性結節,甲CA可能,甲狀腺左葉囊實性結節,結甲可能。完善術前檢查後,醫方在全麻下擬行支撐喉鏡下喉腫物切除+甲狀腺癌根治術+頸清掃。術中冰凍:左聲帶不典型增生;結甲,未見惡性。出院病理診斷:聲帶角化症伴中度異型增生,局部為重度異型增生,甲狀腺左側腫物:結節性甲狀腺腫伴出血,囊性變。甲狀腺右側及峽部:結節狀增生的甲狀腺組織。

法院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鑑定意見書指出:

對鑑定結果醫方提出異議,鑑定機構回覆稱:醫方未給患者行FNAB不違反診療常規,但FNAB是術前評估甲狀腺結節良惡性敏感度和特異度最高的方法,行FNAB有利於更準確的選擇手術方案。醫方未向患者告知行FNAB的作用和意義,視為過失。最終,法院判定醫方承擔30%責任,負擔全部訴訟費和鑑定費,共計1.7萬餘元。

診療行為沒有違反診療常規為何還有過錯?

該案中,醫方是否違反了診療常規是爭議的焦點,但經過鑑定以及法官對鑑定專家進行質詢都明確地指出,甲狀腺實性結節,可疑癌變,具有手術指徵。因此,實施手術不違反診療常規,術前醫方也履行了手術知情同意義務,告知患方病情、診斷以及手術風險等。另一爭議焦點就在於FNAB是否應該在術前實施,或者告知患方有這種方法,讓患方來選擇。最終,法院接受了鑑定專家的意見,認為由於醫方未能在術前告知患方可以進行FNAB進一步明確結節性質,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被判定具有過錯,而損害後果為造成了患者右側甲狀腺手術範圍增大的損害後果。

但除了遵守診療規範以外,醫方還有履行告知義務、注意義務、保密義務等。

患者的選擇權如何保護?

當選擇權遇到生命權,哪個優先保護?

當選擇權與生命權發生矛盾,應該優先保護哪一個?

這種病例並不罕見,某些具有特殊宗教信仰的人會拒絕輸血,而法律規定醫生需要尊重這種選擇。有些需要截肢的患者拒絕截肢,寧可死去也不願意成為殘疾人。這些都是選擇權與生命權的衝突,而挑戰的是醫生的道德底線。緊急情況下,醫方有緊急救治義務,而有時緊急救治權也可與選擇權發生衝突。

如何處理選擇權與生命權的衝突?有法律人指出,當患者的知情同意權與生命權發生衝突時,醫方必須對生命權進行優先保護;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應當最大程度的尊重患者本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其確實無法做出最大範圍意義上的有效意思表示時,才由其近親屬行使以不得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為前提的法定代理同意權;在明確“緊急情況”之後,明確對此種狀況下患者的知情同意權的特殊限制,即此時的知情同意權不得與生命權相沖突。但在實際處理中,確實是一個難題。

作為一個醫生,面對這些權利和義務,感覺執業難。要想成為一個好醫生除了醫術高明,還要有法律知識、哲學知識等。但在看過種種案件的判決,鑑定專家的分析,法官的判斷,感覺大部分案件還是在情理之中。如果不是作為一個醫生,而是作為一個患者,一個家屬,就比較能夠容易接受鑑定專家指出的過錯。想要規避風險總感覺很難,但是其實經常換位思考就能做出更能讓患者接受的決定,糾紛風險也會大大減低。

作為一個甲狀腺也有結節的患者,我曾經和另外一個甲狀腺也有結節的醫生非正式、非專業地討論過甲狀腺結節的處理問題。對於如果考慮癌變是否進行穿刺活檢確認後才手術,我的醫生朋友說穿刺活檢可能增加甲狀腺癌轉移的風險(這一觀點沒有理論根據),還繪聲繪色地舉了一個病例。

他的意見得到了我的認同,反正結節就在那裡,說不定什麼時候就癌變了,切了之後如果是良性的,對於我們這種不需要生長髮育的人來說也就是長期補充甲狀腺素的結果。穿刺活檢如果是癌症還是要切,費了兩遍事,轉移風險又增加了。如果穿刺活檢沒有癌症,還不是天天擔心會癌變,經常要反覆活檢確認,還不如直接切了。

但是,醫生朋友又說了個甲狀腺術後發生嚴重併發症的病例,我立即改變了主意,感覺手術風險還是很大的,可能在穿刺確診後,儘量不接受手術為宜。作為一個患者,我希望瞭解清楚各種可能,自己做判斷,選擇自己能承受的結果,因此我會希望我的醫生會盡力詳細地告訴我所有可能。

本文案件來自於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http://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100722593667&n=3,參考文獻:《莊晨曦:論患者知情同意權——從肖志軍案談起》來自中國民商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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