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劇透、提前應對:2019年,國企員工工資這麼發(下)

提前劇透、提前應對:2019年,國企員工工資這麼發(下)

導讀:《關於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意見》(國發〔2018〕16號,下稱“16號文”)解讀內容,股權君上週推送了文章的上半部分提前劇透、提前應對:2019年,國企員工工資這麼發—《關於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意見》解讀(上),今天我們繼續給大家推送下半部分。

改革工資分配方式

16號文在堅持落實國企自主管理工資權利的基礎上,對完善企業內部工資總額管理制度、深化企業內部分配製度改革、規範企業工資列支渠道提出了要求。

(一)完善企業內部工資總額管理制度

國企應建立健全內部工資總額管理辦法,根據企業功能性質定位、行業特點和生產經營等情況,科學編制工資總額預算方案,逐級落實預算執行責任,建立預算執行情況動態監控機制,確保實現工資總額預算目標。企業集團應合理確定總部工資總額預算,其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原則上應低於本企業全部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

(二)深化企業內部分配製度改革

國企董事會應依照法定程序決定工資分配事項,16號文對國企內部工資分配管理提出如下要求:一方面,明確提出分配要向關鍵崗位、生產一線崗位和緊缺急需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傾斜,這將有利於進一步打破長期以來部分國企內部分配中的平均主義、大鍋飯現象,合理拉開工資分配差距;另一方面,明確要求以業績為導向、加強全員績效考核,職工工資收入與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掛鉤,收入能增能減。

(三)規範企業工資列支渠道

16號文要求嚴格清理規範工資外收入,將所有工資性收入一律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不得在工資總額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資性支出。

健全工資分配監管機制

16號文進一步理順了政府職能部門和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監管責任,在健全工資分配監管機制方面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強政府調控職能

根據16號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建立企業薪酬調查和信息發佈制度,定期發佈不同職業的勞動力市場工資價位和行業人工成本信息;會同財政、國資監管等部門完善工資指導線制度,定期制定和發佈工資指導線、非競爭類國有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調控水平和工資增長調控目標。

(二)落實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監管職責

根據16號文,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負責做好所監管企業工資總額預算方案的備案或核准工作,加強對所監管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的動態監控和執行結果的清算,並按年度將所監管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彙總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同時,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可按規定將有關情況直接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三)完善國企內部監督機制

國企董事會應依照法定程序決定工資分配事項,加強對工資分配決議執行情況的監督;落實國企監事會對工資分配的監督責任;將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情況作為廠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定期向職工公開,接受職工監督。

(四)建立國企工資分配信息公開制度

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國企每年定期將企業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相關信息向社會披露,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五)健全國企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制度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國資監管等部門,定期對國有企業執行國家工資收入分配政策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規發放工資、濫發工資外收入等行為。加強與出資人監管和審計、稅務、紀檢監察、巡視等監督的協同,建立工作會商和資源共享機制,提高監督效能,形成監督合力。

16號文對國企的影響和應對措施

16號文的宣貫和準備過程需要一段時間,其對國企員工工資的影響應該是從2019年開始,屆時,經濟效益增長、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國企員工才能真正感受到工資上漲帶來的獲得感。但是,16號文對於國企勞動用工管理也帶來了嚴峻影響和法律風險,如何妥善化解法律風險,是相關國企面臨的法律挑戰,也是律師法律服務的機會所在。

根據16號文,國企員工工資要與“經濟效益”始終掛鉤,要做到“能增能減”。但是,變更工資構成及總額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典型類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因此,未經員工同意,國企如果降低員工工資,很容易引發勞動糾紛乃至輸掉官司。

針對上述法律風險,明律師建議國企要從完善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兩方面來應對:一是修改完善國企規章制度,規定企業實施工資與企業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等因素掛鉤的工資制度,明確企業有權根據年度經濟效益及勞動生產率情況來調整員工工資,尤其是明確規定企業經濟效益及勞動生產率下降後,企業有權以相同幅度(百分比)降低員工工資。此外,國企要高度重視規章制度修改的程序,根據《勞動合同法》,需要經過職代會討論、工會協商、公示、告知等“民主程序”,規章制度修改才產生法律效力。二是在工資調整後,應及時簽署勞動合同變更書,或者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工資調整事宜。

進一步改革措施

16號文是繼深化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之後,國企工資體制改革的重大舉措,標誌著與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相適應的國企工資分配製度體系基本形成。接下來,國企工資分配體制改革還有如下舉措將陸續出臺:

一是建立企業薪酬調查和信息發佈制度,定期發佈不同職業的勞動力市場工資價位和行業人工成本信息,為國企提供權威的市場工資分配信息。

二是要健全完善工資指導線制度,引導企業做好工資收入分配,對主業不屬於充分競爭的國企的工資水平進行調控。

三是完善國企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辦法等改革配套政策,加強對國企工資分配的事中、事後的監管。

提前劇透、提前應對:2019年,國企員工工資這麼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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