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局提示」有聚有散,來看看企業清算那些稅事兒~

「税局提示」有聚有散,来看看企业清算那些税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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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起企業清算,很多人第一反應就是企業破產倒閉了,其實不然~企業按章程規定解散以及由於破產或其他原因宣佈終止經營,還有部分企業重組合並,都需要按規定進行清算,而清算就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具體有哪些內容呢,往下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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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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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

(1)自願解散: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而解散;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如一方違反章程而提前終止合作關係解散的。上述自願解散的法定事由產生後,公司須按《公司法》組織清算。

(2)強制解散:企業因資不抵債而被宣告破產,按《破產法》進行清算的;企業因違反法律法規而被責令關閉,應當進行清算。

2.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

(1)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的。

(2)企業將登記註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的。

(3)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合併中,被合併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4)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分立中,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解惑

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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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餘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

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

1.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

3.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

4.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5.計算並繳納清算所得稅;

6.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餘財產、應付股息等。

相關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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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算所得的計算

根據《清算所得納稅申報表》的邏輯關係,清算所得用公式表述如下:

清算所得=資產處置損益+負債清償損益-清算費用-清算稅金及附加+其他所得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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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清算所得稅額的計算

清算應納稅所得額=清算所得-免稅收入-不徵稅收入-其他免稅所得-彌補虧損

清算應納所得稅額=清算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稅率(即25%)

清算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清算應納所得稅額-減(免)企業所得稅額+境外應補所得稅額+以前納稅年度應補(退)所得稅額

③清算企業剩餘財產的分配

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餘資產。

小提示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餘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按該股東所佔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餘額,

超過或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撰稿:湖里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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