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夏州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條例獲批准

甘肅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查了《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5月31日決定予以批准,由臨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公佈施行。

條例共七章四十四條。條例主要明確了制定立法條例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遵循原則、立法權限、經費保障等,規定了提出立法項目建議的主體、範圍、要求,五年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的編制主體、程序要求,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性法規起草的責任主體、領導機構,州人民代表大會期間法規案的提出、審議、表決及報批程序,州人大常委會法規案的提出、審議、表決及報批等程序。

條例規定,自治州內各級國家機關、政黨、團體、組織以及公民均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立法建議項目。

條例規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規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相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為確保法規質量,保障有充分的時間對法規案審議時提出的意見建議進行修改完善,條例規定,法規案經兩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交付下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為了便於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州人大代表審議法規草案時有充裕的時間進行調查研究,充分發表意見建議,條例還對法規草案的分送時間作了明確規定。

為充分發揮州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條例從立法規劃與計劃提出、草案起草、徵求意見、協調、論證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提出了明確要求。

根據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則,在制定和修訂法規案、編制五年規劃時,要充分反映各方面意見。為此,條例規定,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的法規案,由提案人負責向會議提交法規案文本及書面說明等相關材料。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後,要徵求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相關專門委員會和省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部門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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