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涉嫌逃稅?國稅總局介入!

崔永元怒懟范冰冰一事持續發酵。除“崔永元”“范冰冰”這些吃瓜群眾關注的字眼,明星通過“一陰一陽大小合同”獲取天價報酬,卻又公然偷稅漏稅的問題也隨之浮出水面,引發輿論關注。

關注點一:“大小合同”違法嗎

在相關媒體採訪中,崔永元毫不諱言自己還有一抽屜這樣的“大小陰陽合同”。而據業內人士披露,“大小陰陽合同”在行業裡很普遍,對於明星逃稅問題,大家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明星涉嫌逃税?国税总局介入!

圖片來源網絡

那麼何謂“大小合同”?從法律角度如何看待“大小合同”這種現象?

中國財稅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解釋,“大小合同”其實就是人們日常所說的“陰陽合同”:

交易雙方簽訂金額不同的兩份合同,一份金額較小的“陽合同”用於向主管機關備案登記納稅;


另一份金額較高的“陰合同”則實際約定雙方交易價格,彼此對其秘而不宣,目的就是逃避納稅這一法定義務。

施正文說,稅收收入是中國財政收入最主要的來源,是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向企業和公民徵收的,以此來解決國計民生、收入分配等問題。

稅收關乎我們每一個人,所以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按時繳稅都是每個公民、企業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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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崔永元發佈一條“你不用演,你是真爛(1)”的微博,配圖是一名演員與劇組簽訂的合同。

關注點二:偷逃稅與合理避稅界限何在

明星利用“大小陰陽合同”逃稅的行為,與合理避稅的區別又在哪裡呢?

施正文介紹,合理避稅是指納稅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採取一定的形式、方法和手段,規避、降低或延遲納稅義務的行為。

而偷逃稅是指納稅人採用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

合理避稅和偷逃稅最根本的區別就是,合理避稅是合法的,而偷逃稅是對法律的無視,是主觀惡意逃避納稅義務,是違法行為,嚴重者要受到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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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手段有三種:

一是現金交易,不報稅,這種方式本質上是偷稅,但由於現金交易沒有記錄,稅務機關也難以找到證據,因此,實務中難以認定其為偷稅。

二是“陰陽合同”或者“大小合同”,如果事先做好安排,稅務機關看到的是小合同,轉賬記錄也是小數額,其餘數額均通過其他方式或者其他人的銀行賬戶轉賬,稅務機關認定偷稅也很難。

三是通過設立公司,將個人收入轉入公司,由公司承擔個人與家庭的各種開支。

嚴格來講,上述方式都是偷稅,都是違法行為,但由於實務中很難認定,往往作為避稅予以處理,僅要求補繳稅款和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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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點三:是個案還是行業潛規則

蔡道通認為,如果最終被證實“陰陽合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且行為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涉嫌逃稅,按照法律規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下達追繳通知,責令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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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在其官網上表示,已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

蔡道通認為,如果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明知“陰陽合同”這種情況存在而不查處或者查處一部分,或者因為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而沒有發現這一情況,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有可能涉嫌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或者翫忽職守罪。

蔡道通還認為,按照刑法的規定,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涉嫌逃稅,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但有一點必須明確,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涉稅犯罪的立案標準的規定,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蔡道通說,如果最終證實“陰陽合同”是虛假的,且崔永元明知是不真實而加以傳播,那麼崔永元有可能涉嫌誹謗,應當還范冰冰一個清白。

事情真相如何,我們靜待調查結果。

部分內容有刪減

編排:趙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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