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婕是一名普通的上班族,已經參加工作6年的她由於對原公司剋扣工資感到不滿,所以在一年前就辭職走人。
經過一週的面試,阿婕重新進入了新公司上班,可是等到她剛剛轉正,阿婕就被查出來懷孕了。
公司領導得知這個消息頓時怒不可遏,籤合同的時候明明寫清楚了兩年內不得懷孕,怎麼這才剛剛轉正就懷孕了,
這樣不是相當於公司白白要養她很久?
隨後,領導找到了阿婕,表示由於她違反了勞動合同,所以被解僱了。
阿婕感到不可思議,自己懷孕怎麼就是被解僱的理由呢?法律上面哪條規定不能讓女性職員懷孕?
阿婕不服公司的決定,她拿著解僱通知找到律師,希望能夠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律師表示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阿婕可以要求恢復雙方的勞動關係,另外還可以要求得到相應的補償。
阿婕在律師的幫助下收集好證據,然後就上法院把公司給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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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給出的理由是阿婕違反勞動合同,所以應該被解僱。
但是法院經過調查,表示在勞動合同裡面規定女性職員幾年內不能懷孕這一規定是不合法的,也就是說這個規定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最後法院判決阿婕勝訴,她與公司恢復勞動關係,公司按照法律規定需要賠償給阿婕一大筆錢。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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