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新聞」民辦教育“發展紅包”來啦!江蘇出臺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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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門“協解”民辦教育發展重點難點問題

“民辦教育是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促進民辦教育持續健康發展事關教育現代化建設。”省教育廳相關人士表示,進入新時代,我省民辦教育要更好地為建設“強富美高”新江蘇提供人才支撐和智力保障。

鼓勵各地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用於發展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省財政繼續安排民辦高等教育發展專項資金,並根據民辦高校辦學績效等給予綜合獎補。建立健全民辦教育政府補貼制度,完善政府購買服務的標準和程序,健全向民辦學校購買就讀學位、課程教材、政策諮詢等教育服務的政策。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學生免除學雜費標準,按省定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執行。對執行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的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按照公辦幼兒園同等標準安排生均公用經費撥款。

省級層面建立由省教育廳牽頭,省編辦、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建廳、省地稅局、省工商局、省物價局、省國稅局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民辦教育發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創新體制機制,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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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民辦學校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餘全部用於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餘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配。對2017年9月1日前經批准設立的民辦學校,可自主選擇為非營利性或營利性民辦學校,原則上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分類登記,如有需要可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探索多元主體合作辦學。鼓勵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相互購買管理服務、教學資源、科研成果。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探索舉辦混合所有制職業院校。拓寬辦學籌資渠道,鼓勵組建教育融資擔保公司,為民辦學校提供貸款擔保等服務,對產權明晰、辦學行為規範、誠信度高的民辦學校發放信用貸款。

落實稅收優惠等激勵政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按規定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稅收優惠政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按照稅法規定進行免稅資格認定後,其符合條件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對取得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教學的,免徵契稅。對企業辦的各類學校、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企業支持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3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民辦校師生享有與公辦校師生同等權利

放開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非學歷教育(除幼兒園外)收費,具體收費標準由民辦學校依據培養成本等因素自主確定。在試點基礎上有序放開部分學段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學歷教育收費,具體辦法由省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民辦學校在教學改革、專業建設、課題申報、科學研究、評優評先、教研成果獎勵、科技平臺建設、人才培養工程等方面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機會和待遇。民辦學校教師在職務評聘、評優表彰、出國進修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享有同等權利。民辦學校應按規定為教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高校招生計劃增量部分應向辦學條件好、管理規範的民辦高校傾斜,對社會聲譽好、教學質量高、就業有保障的民辦高校,可在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自主確定招生範圍和年度招生計劃。

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學生按規定同等享受助學貸款、獎助學金等國家資助政策,民辦學校應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於5%的資金用於獎勵和資助學生。

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招生,執行免試入學的法律規定。各地不得對民辦學校跨區域招生設置障礙,跨區域招生的民辦學校應到招生所在地主管部門備案,保證招生秩序穩定。

引導民辦校科學定位,提高教育質量

引導民辦學校科學定位。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引導民辦學校更新辦學理念,深化教學改革,強化內涵建設,服務社會需求。學前教育階段鼓勵舉辦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防止和糾正“小學化”現象;中小學堅持特色辦學、優質發展,執行國家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職業院校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培養技術技能人才,服務區域經濟和產業發展;高校突出高水平應用型,條件成熟的民辦本科高校可舉辦研究生教育。

強化教師隊伍建設。民辦學校應著力加強教師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傳、考核、監督與獎懲相結合的師德建設長效機制。民辦學校專任教師總量與生師比應達到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每年在學費收入中安排不少於5%的資金用於教師隊伍建設。支持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通過委託管理、結對幫扶、互派校長教師等方式,共同提高教育教學水平。

鼓勵民辦學校擴大對外交流合作。支持民辦高校、中等職業學校與國外學校在學科、專業、課程建設以及人才培養等方面開展交流,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引進外方優質教育課程,著力打造一批具有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的民辦教育品牌。   

加大對無證無照等違法違規辦學行為的查處力度,不定期組織開展跨部門聯合檢查,逐步建立民辦學校信用評價、質量認證和評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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