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能離,這些財產不能分

婚能離,這些財產不能分

開始正題之前,先要提醒大家薅個小羊毛:國債逆回購。

之前做過介紹(《1天輕鬆賺90元,一學就會的套利方法》),現在到了“月底+年底”這樣的雙底時刻,國債逆回購的利率很可觀。

滬市國債逆回購1天期最高到了17%,深市1天期最高到了15%……

明天(週四)是做國債逆回購最好的日子,因為元旦小長假馬上就到了,所以週四買了1天期的國債逆回購,也能計息4天。

如果明天1天期收益衝到了20%,那麼1萬塊錢就能賺21元,比餘額寶什麼的強多了。

如果錯過了週四,到週五才做的話,只能計息1天,那就只能賺5塊多了。

最後提醒一點:國債逆回購的利率在一天中是波動的,所以明天做的話,挑一個自己認為差不多的高點買,別急。

接下來說今天的正事: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離婚早已經是件稀鬆平常的事,特別是在北、上、廣、深。今年上半年全國新婚夫婦558萬對,而離婚的多少呢?

185萬對……

離婚的原因各種各樣,在一起不開心,也沒必要委屈自己。

怎麼在離婚過程中保護自己,不讓財產受到損失?

這些財產要爭取

只要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時都可以爭取。

以下幾種情況都可以算作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等都算作夫妻共同財產。

三年前,我的朋友小張和妻子小劉結婚。婚後小劉在家做全職家庭主婦,而小張外出上班。今年,他們兩個人協議離婚。

那麼這三年中小張的工資和獎金等收入都算作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分割給小劉。

有人可能會覺得:這錢又不是小劉掙的,為什麼要分給她?

小劉之所以做家庭主婦,是她主動犧牲了自己的工作機會(也就是本來可以獲得的工資和獎金);並且,家庭主婦的工作也並不輕鬆,不應該被輕視。

2、生產、經營的收益

現實中,小張是個苦逼上班族。

但是咱們現在假設,婚後他自己開了個廠子,那麼從經營這家廠子裡獲得的收益,離婚時小劉也有權享有。

3、知識產權的收益

這是說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依靠知識產權獲得的收益。

再假設,小張在經營廠子時有了新發明,並申請了專利,然後他從這項專利中獲利100萬。

而小劉在家也沒閒著,她在網絡上連載小說,並被電影公司看中。電影公司為了獲得小劉作品的改編權,給了她200萬。

那麼,當他們離婚時,這300萬都應算作夫妻共同財產。

小張也從小劉這佔到了“便宜”。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通過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也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有個例外,繼承或贈與時明確說明只繼承或贈與給男方或女方的除外。

這些財產不能讓

剛才列舉了4種離婚時應該分割的財產,但是有些財產卻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也不用分割。

1、一方的婚前財產

這條其實是最主要的,但包含的情況又十分複雜。

還是用小張和小劉舉個例子。

小張婚前有100萬,婚後他又用這100萬炒股、投P2P,三年時間內賺了30萬的利潤。

在這種情況下,本來的100萬就要算作小張的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雙方需要分割的只有婚後獲得的30萬利潤。

再比如,小張婚前自己花錢買的婚房,並且房產證上也只寫著小張一個人的名字,那麼這套房子也只能算作小張的個人財產。

所以,這裡給大家提個醒:為了避免離婚時說不清,最好做個婚前財產公證。

除了這條最重要的,還有其他幾種情況,也被認為是個人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還有些房產想分也沒法分

上面討論的都是“怎麼分”,但是還有一些房產(最關心這個了對吧?)想分都沒法分。

1、用他人身份證購買的房子

咱們國家是按照房產證上登記的名字來判斷歸屬的,用他人身份證買的房子在離婚判決時跟夫妻雙方就沒什麼關係,除非先完成過戶。

2、買了二手房但沒來得及過戶的房子

3、受贈、繼承但沒來得及過戶的房子

夫妻雙方離婚前,從父母那繼承的房子如果還沒來得及過戶,那麼就只能算是丈夫或妻子一方的個人財產,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財產。

4、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的房子

比如單位的職工住房。

5、以孩子名義買的房子

房產證上寫著孩子的名字,那麼房子就是孩子的。

不管他跟著爸爸,還是跟著媽媽,房子還是孩子自己的,跟爸媽沒關係。

就像開頭說的:“不開心,沒必要委屈自己。”

但是,就算有天真的要說再見,

也希望能說得體面一點,別撕破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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