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十一部門聯合發文了,中小學生欺凌事件這樣處置……

海南省十一部门联合发文了,中小学生欺凌事件这样处置……

海南省十一部门联合发文了,中小学生欺凌事件这样处置……

海南省教育廳等十一部門5月28日聯合印發了《海南省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要求各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明確具體負責防治學生欺凌工作的內設機構作為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部門,並於5月30日前向社會公佈。

《實施方案》明確,中小學生欺凌是指發生在校園(包括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內外、學生之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在實際工作中,要嚴格區分學生欺凌與學生間打鬧嬉戲的界定,正確合理處理。

省教育廳將在省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領導下,牽頭協調省直各有關單位建立健全省級防治學生欺凌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學生欺凌治理工作,妥善處理學生欺凌重大事件。各市縣(含洋浦)教育行政部門將牽頭協調同級有關部門建立本市縣防治學生欺凌工作協調機制。

《實施方案》要求,各中小學校要在每學期開學時集中開展一次防治學生欺凌專題教育,學期中在道德與法治等課程中專門設置教學模塊進行專題教育。學校共青團、少先隊組織配合學校開展好法治宣傳教育、安全自護教育。

同時,各中小學要通過家訪、家長會、家長學校等途徑,幫助家長了解防治學生欺凌和暴力知識,增強監護責任意識,提高防治能力;要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引導家長注重家風建設,加強對孩子的管教,注重孩子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為習慣培養,從源頭上預防學生欺凌和暴力行為發生。

各中小學還應加快推動在校園主要區域及校門口等關鍵部位安裝視頻圖像採集裝置,實現所有學校安裝視頻監控系統,有條件的安裝周界報警裝置和一鍵報警等系統,並接入公安機關、教育部門監控和報警平臺,做到公共區域無死角,逐步建立校園安全網上巡查機制。

省教育廳和各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每學期都將開展一次針對全體學生的防治學生欺凌專項調查,及時查找可能發生欺凌事件的苗頭跡象或已經發生、正在發生的欺凌事件。

《實施方案》明確,對經調查認定實施欺凌的學生,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一定學時的專門教育方案並監督實施欺凌學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時針對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應懲戒。

情節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學校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對於反覆發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學校在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的同時,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紀律處分。

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必要時可將實施欺凌學生轉送專門學校進行教育。未成年人送專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關規定,對構成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按專門學校招生入學程序報有關部門批准。

涉及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學生欺凌事件,處置以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為主。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及時聯絡公安機關依法處置。對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學生,要區別不同情況,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對依法應承擔行政、刑事責任的,要做好個別矯治和分類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區矯正機構等場所開展必要的教育矯治;對依法不予行政、刑事處罰的學生,學校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依據學籍管理規定給予紀律處分,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依據學籍管理規定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等處分,必要時可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

校外成年人採取教唆、脅迫、誘騙等方式利用在校學生實施欺凌進行違法犯罪行為的,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對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實施方案》還要求,對遭受欺凌、心理受到傷害的學生,學校要及時給予心理疏導,幫助他們儘快走出心理陰影,恢復自信,融入學校正常生活。對確實難以迴歸本校本班學習的當事學生,學校要協調做好班級調整和轉學工作。

海南省將把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情況作為考評內容,納入文明校園創建標準,納入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年度考評,納入學校校長和相關教職工學期和學年考評。對職責落實不到位、學生欺凌問題突出的地區和單位通過通報、約談、掛牌督辦、實施一票否決權制等方式進行綜治領導責任追究。學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為,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責任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ND-

來源 | 海南日報客戶端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