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幕前的讀者們嗎,大家好,我們又見面了!
相信有很多讀者都是在公司上班的,作為上班一族,很多人都會在意如果上班受傷了,能不能得到賠償呢?
法律規定,工傷是可以得到賠償的,但前提是得證明確實是工傷。
那麼,這個證明該由誰來做呢?
法律上有個觀念:誰主張誰舉證。
也就是說,勞動者如果主張自己受傷了,那就該由他自己來舉證,證明自己真的是工傷。
既然這樣,公司就沒有責任了嗎?公司難道就不需要為員工受傷做出證明嗎?
估計又很多人心裡都在想:這公司是不是腦子壞了,員工受傷了,他還積極證明是工傷,然後積極賠錢?
估計沒有哪家公司願意這麼做吧!
確實,有很多公司都不願意這麼做。
但是,很多時候,他們卻不得不這麼做。
勞動者和公司之間的博弈,原本就是不平等的。
公司比勞動者有更多的資源,更多的實力。
而勞動者,一般情況下都是單槍匹馬的,處於先天弱勢地位。
所以,為了照顧廣大勞動者的利益,《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的舉證做出了必要的規定。
勞動者需要提交的證據。
第一點,勞動者需要證明自己和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最有利的證據是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可以嘗試著提交工資條、錄用通知、電話錄音、聊天記錄等。
第二點,勞動者要證明受傷的事實。
受傷的事實需要提交醫療診斷證明、職業病診斷證明,在工傷認定申請表上,還需要寫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及傷害程度等情況。
公司需要提交的證據。
公司需要提交的證據就一個,那就是受傷的原因。
公司如果認為勞動者不是因為工作受傷的,那就必須舉出證據證明勞動者確實不是工傷。
如果公司沒辦法提交該證據,那就是舉證不能。
也就是說,公司沒辦法證明,他不是工傷。
這樣子的話,那就只能按照工傷來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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