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法律備考之刑罰

【導讀】

山西事業單位招聘考試網為大家帶來法律知識《事業單位法律備考之刑罰》,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事業單位考試。

在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備考中,法律佔據著比較大的比重,但因這部分知識專業性極強,故而成為了很多同學備考路上的攔路虎、絆腳石。今天,我們就法律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知識點——刑罰給大家進行詳細的介紹。

(一)概念

刑罰是刑法規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人適用的限制或剝奪其某種權益的強制性制裁方法,我國的刑罰包括主刑與附加刑。

(二)主刑

主刑是指只能獨立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主刑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我國的主刑有五種,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1.管制

(1)概念和特徵

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依法實行社區矯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罰方法。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謀生計,在勞動中與普通公民同工同酬。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2)期限

管制作為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其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

拘役,是剝奪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得超過1年。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享有兩項待遇:①探親;②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其他執行場所”,是指少年犯管教所等。

4.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並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被判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場所執行;凡是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5.死刑

(1)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死刑是刑罰體系中最嚴厲的懲罰手段。

(2)死刑的適用對象

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下面,我們通過表格來對這五種主刑進行對比學習:

事業單位法律備考之刑罰

(三)附加刑

附加刑,是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於主刑適用,又可以獨立適用。附加刑有四種: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以上就是刑罰的相關知識,在以往事業單位考試中,這是一個高頻考點,常見的考察方式如主刑、附加刑的適用問題、不同刑種的期限和執行機關、不適用死刑的情形等。希望大家通過本節學習可以掌握此部分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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