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除了這三種情況,員工都可以拒絕單位的加班要求!

2018年除了這三種情況,員工都可以拒絕單位的加班要求!

2018年除了這三種情況,員工都可以拒絕單位的加班要求!

所謂加班,指用人單位因為生產經營需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需要和員工協商,如果加班人員較多還需要和單位工會或職工代表溝通。可見,加班並不是用人單位通知員工,而是用人單位需要和員工協商後確定。同時加班每天最多加三小時,同時每月加班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018年除了這三種情況,員工都可以拒絕單位的加班要求!

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為了公眾利益,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加班時不得拒絕:(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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