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紀委監委制定組團辦案制度

赤峰市紀委監委制定組團辦案制度

為提高派駐機構人員執紀審查調查工作能力,消除派駐機構“零辦案”“零立案”現象,5月30日,赤峰市紀委監委印發了《赤峰市紀委監委紀檢監察室與派駐機構組團開展執紀審查調查工作制度(試行)》通知。通知明確案情重大、複雜,紀檢監察室或派駐機構難以獨立完成初步核實或審查調查的,反映問題同時涉及市管幹部和派駐機構監督對象的,問題線索集體排查會議議定或領導批示組團辦理的和其他需要組團開展工作的四類情形,由分管副書記(副主任)提出組團意見,經分管組織工作副書記(副主任)同意後,由組織部和相關紀檢監察室履行程序。實行“一案一組團”,組團期間人員要與原單位工作脫鉤。組團辦案工作結束後,所辦案件作為派員參加辦案的派駐機構消除“零辦案”“零立案”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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