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徒工離職時要不要向公司付違約金?

半年前,我入職到一家汽車修理公司擔任學徒工,離職時公司要我支付培訓費用。

半年前,我入職到一家汽車修理公司擔任學徒工。學習、工作的方式是以師帶徒,天天跟著師傅幹,在師傅的指點下自己看、自己學、自己領會,所教、所學都是修理汽車所必要的、基礎的、通用的、日常的知識。期間,公司除支付給我當地最低工資外,沒有向我支付任何費用,也沒有額外增加師傅帶學徒的工資。

近日,我覺得這份職業不太適合自己就提出離職,公司雖然表示同意,但提出其與我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已經約定了三年服務期,我提前走人屬於違約,必須按照合同向其支付2萬元違約金。

請問: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服務期及違約金,對我是否具有約束力?

讀者:王小瓜

王小瓜讀者:

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服務期及違約金對你沒有約束力。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因此,用人單位與員工約定培訓服務期和違約金,應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用人單位已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二是用人單位提供的專項培訓費用已實際用於員工技術培訓。就專業技術培訓而言,在含義上排除通用化、必要類、基礎式、指導性;特點上排除大眾化、日常類、會議式、分享性;程序上排除無制度、無協議、無開支、無憑證式;時間上發生在該員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專項服務或再服務之前,而不是員工在工作過程中接受的培訓。

就專項培訓的費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與之對應,你與公司之間並不存在專項培訓,也不存在專項費用:一方面,“以師帶徒”所教或所學的,只是修理汽車所必要的、基礎的、通用的、日常的知識,且是在工作過程中邊幹邊學。實質上是你在獲得公司提供非專項的職業技能培訓的同時,也為公司提供著日常的勞動。

另一方面,“以師帶徒”期間,公司並沒有額外向師傅支付培訓費用,也沒有向你支付差旅費用,即不存在為你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的事實,所謂的2萬元違約金根本與專項培訓費用無關。

綜上,公司無權主張你違約並要求你承擔違約責任。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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