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天,小李帶著自己的相關證件,還有自己和用人單位間勞動關係的證明,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給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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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呢?
原來,小李來到該公司已經8個月了,工作期間認真努力,但最近因為公司經營狀況不佳,單位需要進行裁員。
於是找到小李,雙方協商一致,單位提出瞭解除勞動合同。小李也認為在該該公司沒什麼前途,也就同意了該事情。
但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在《勞動法》的基礎上擴大了經濟補償金的適用範圍,其中就包括用人單位若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減人員的這一情形。根據法律規定,單位應支付補償。
然而,該單位並未支付小李任何的經濟補償費用,僅僅是結清自己的工資而已。小李覺得太虧,找該單位協商,單位卻不予理睬。所以小李才會去申請勞動仲裁,拿回自己應得。
大家可能很好奇,小李拿到補償了嗎?是的,拿到了!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工作一年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最高年限的限制。
小李拿到了他的補償金,因為他只工作了8個月,根據相關規定,拿到了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或許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不知道公司的某些行為其實是侵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的,如果遇到此類事件,要積極維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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