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率下調後,出口退稅方面有什麼影響?

1、問:稅率調整後,出口貨物的出口退稅率有調整嗎?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的規定:

“四、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

上述規定以外貨物的出口退稅率文件未作調整。例如: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5%的出口貨物,仍適用15%的出口退稅率。

稅率下調後,出口退稅方面有什麼影響?

2、問:新的出口退稅率什麼時間開始執行?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的規定:

“五、外貿企業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條所涉貨物、銷售的第四條所涉跨境應稅行為,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後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生產企業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條所涉貨物、銷售的第四條所涉跨境應稅行為,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出口貨物的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調整跨境應稅行為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銷售跨境應稅行為的時間,以出口發票的開具日期為準。”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稅率、扣除率、出口退稅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以報關單上出口日期為準,7月31日之前出口的,按照原退稅率執行,跟進項發票稅率無關。報關單日期在8月1日之後的,統一按照調整後的徵、退稅率執行。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以報關單上出口日期為準,7月31日之前出口的,進貨發票稅率是多少就按照多少來退稅,8月1日之後出口的,即使拿到17%、11%的發票也只能按照16%、10%退稅。

舉個例子:A企業為外貿企業,2018年2月3日購進一批貨物並已開具稅率為17%的進項發票,若A企業於2018年7月4日將該批貨物出口,則該批貨物仍適用17%的出口退稅率;若A企業於2018年8月4日才將該批貨物出口,則該批貨物適用16%的出口退稅率。

假如A企業的發票是5月1日之後開具的,那麼無論其貨物的出口日期是什麼時間,都適用16%的出口退稅率。

3、問:稅率調整後,對出口企業的稅負或成本有什麼影響?

答:企業按照進項退稅,原來有17%或者11%進項,現在只有16%或者10%進項,貌似進項稅少了,但是企業可以與供貨企業協商議價,由於供貨企業銷項稅降低,可相應要求供貨商降低價格,從而降低了出口企業成本。

退稅率調整的範圍:徵17%退17%的,調整為徵16%退16%,徵11 %退11 %的,調整為徵10 %退10 %。其他貨物的退稅率雖然不做調整,但由於徵稅率降低一個點,所以徵退稅率之差會縮小一個點。比如原徵17 %退13 %的,徵退稅率之差為4 % ,現在調整為徵16 %退13 % ,徵退稅率之差為3 % ,進項稅轉出少了一個點,降低了稅負。

4、問:出口退稅的碼庫何時會升級?

答:預計在4月底的時候會對出口退稅商品代碼庫進行升級,5月1日開始正式使用新版本的碼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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