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記錄怎樣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明確了電子數據為法定的證據類型,同時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微信聊天記錄怎樣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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