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消防工程師《建規》中強制性條文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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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和倉庫

3.2.2 高層廠房,甲、乙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建築面積不大於300㎡的獨立甲、乙類單層廠房可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

3.2.3 單、多層丙類廠房和多層丁、戊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和有火花、赤熱表面、明火的丁類廠房,其耐火等級均不應低於二級。當為建築面積不大於500㎡的單層丙類廠房或建築面積不大於1000㎡的單層丁類廠房時,可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

3.2.4 使用或儲存特殊貴重的機器、儀表、儀器等設備或物品的建築,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3.2.7 高架倉庫、高層倉庫、甲類倉庫、多層乙類倉庫和儲存可燃液體的多層丙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單層乙類倉庫,單層丙類倉庫。儲存可燃固體的多層丙類倉庫和多層丁、戊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

3.2.9 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內的防火牆,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4.00h。

3.2.15 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於1.50h和1.00h。

3.3.1、3.3.2表格

3.3.4 甲、乙類生產場所(倉庫)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3.5 員工宿舍嚴禁設置在廠房內。

辦公室、休息室等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確需貼鄰本廠房時,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並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爆牆與廠房分隔。且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

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類廠房內時,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50h的防火隔牆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並應至少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牆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3.3.6 廠房內設置中間倉庫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甲、乙類中間倉庫應靠外牆佈置,其儲量不宜超過1晝夜的需要量。

2)甲、乙、丙類中間倉庫應採用防火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3.3.8 變、配電站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或貼鄰,且不應設置在爆炸性氣體、粉塵環境的危險區域內。供甲、乙類廠房專用的10kV及以下的變、配電站,當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分隔時,可一面貼鄰,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 50058等標準的規定。乙類廠房的配電站確需在防火牆上開窗時,應採用甲級防火窗。

3.3.9 員工宿舍嚴禁設置在倉庫內。

辦公室、休息室等嚴禁設置在甲、乙類倉庫內,也不應貼鄰。

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丁類倉庫內時,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50h的防火隔牆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並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隔牆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3.4.1表格

3.4.2 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0m。

3.4.4 高層廠房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可燃材料堆場(除煤和焦炭場外)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範第4章的規定,且不應小於13m。

3.4.9 一級汽車加油站、一級汽車加氣站和一級汽車加油加氣合建站不應佈置在城市建成區內。

3.5.1-3.5.2表格

3.6.2 有爆炸危險的廠房或廠房內有爆炸危險的部位應設置洩壓設施。

3.6.6 散發較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和有粉塵、纖維爆炸危險的乙類廠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採用不發火花的地面。採用絕緣材料作整體面層時,應採取防靜電措施。

2)散發可燃粉塵、纖維的廠房,其內表面應平整、光滑,並易於清掃。

3)廠房內不宜設置地溝,確需設置時,其蓋板應嚴密,地溝應採取防止可燃氣體、可燃蒸氣和粉塵、纖維在地溝積聚的有效措施,且應在與相鄰廠房連通處採用防火材料密封。

3.6.8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總控制室應獨立設置。

3.6.11 使用和生產甲、乙、丙類液體的廠房,其管、溝不應與相鄰廠房的管、溝相通,下水道應設置隔油設施。

3.6.12 甲、乙、丙類液體倉庫應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遇溼會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倉庫應採取防止水浸漬的措施。

3.7.2 廠房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內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於2個;當符合下列條件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1)甲類廠房,每層建築面積不大於100㎡。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5人。

2)乙類廠房,每層建築面積不大於150㎡,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10人。

3)丙類廠房,每層建築面積不大於250㎡,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20人。

4)丁、戊類廠房,每層建築面積不大於400㎡,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30人。

5)地下或半地下廠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層建築面積不大於50㎡,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15人。

3.7.3 地下或半地下廠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當有多個防火分區相鄰佈置,並採用防火牆分隔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牆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至少有1個直通室外的獨立安全出口。

3.7.6 高層廠房和甲、乙、丙類多層廠房的疏散樓梯應採用封閉樓梯間或室外樓梯。建築高度大於32m且任一層人數超過10人的廠房,應採用防煙樓梯。

3.8.2 每座倉庫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當一座倉庫的佔地面積不大於300㎡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倉庫內每個防火分區通向疏散走道、樓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於2個,當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不大於100㎡時。可設置1個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樓梯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

3.8.3 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當建築面積不大於100㎡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當有多個防火分區相鄰佈置並採用防火牆分隔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牆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至少有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8.7 高層倉庫的疏散樓梯應採用封閉樓梯間。

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

4.1.2 桶裝、瓶裝甲類液體不應露天存放。

4.1.3 液化石油氣儲罐組或儲罐區的四周應設置高度不小於1.0m的不燃性實體防護牆。

4.2.1表格

4.2.3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成組佈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組內儲罐的單罐容量和總容量不應大於表4.2.3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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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組內儲罐的佈置不應超過兩排。甲、乙類液體立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2m,臥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0.8m;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限。

3)儲罐組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根據組內儲罐的形式和總容量折算為相同類別的標準單罐,按本規範第4.2.2條的規定確定。

4.2.5 甲、乙、丙類液體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儲罐或儲罐組,其四周應設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火堤內的儲罐佈置不宜超過2排,單罐容量不大於1000m³且閃點大於120℃的液體儲罐不宜超過4排。

2)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應小於其中最大儲罐的容量。對於浮頂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為其中最大儲罐容量的一半。

3)防火堤內側基腳線至立式儲罐外壁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內側基腳線至臥式儲罐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3m。

4)防火堤的設計高度應比計算高度高出0.2m,且應為1.0m~2.2m,在防火堤的適當位置應設置便於滅火救援人員進出防火堤的踏步。

5)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儲罐。每個儲罐均應設置一個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含油汙水排水管應在防火堤的出口處設置水封設施,雨水排水管應設置閥門等封閉、隔離裝置。

4.3.1表格

4.3.2 可燃氣體儲罐(區)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溼式可燃氣體儲罐或乾式可燃氣體儲罐之間及溼式與乾式可燃氣體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相鄰較大罐直徑的1/2。

2)固定容積的可燃氣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相鄰較大罐直徑的2/3。

3)固定容積的可燃氣體儲罐與溼式或乾式可燃氣體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相鄰較大罐直徑的1/2。

4)數個固定容積的可燃氣體儲罐的總容積大於200000m³時,應分組佈置。臥式儲罐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相鄰較大罐長度的一半;球形儲罐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相鄰較大罐直徑,且不應小於20m。

4.3.8 液化天然氣氣化站的液化天然氣儲罐(區)與站外建築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4.3.8的規定,與表4.3.8未規定的其他建築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 50028的規定。

4.4.1 表格

4.4.2 液化石油氣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相鄰較大罐的直徑。數個儲罐的總容積大於3000m³時,應分組佈置,組內儲罐宜採用單排佈置。組與組相鄰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20m。

民用建築

5.1.3 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應根據其建築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災撲救難度等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和一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一級。

2)單、多層重要公共建築和二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5.1.4 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民用建築,其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2.00h。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於1.50h和1.00h。

5.2.2 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5.2.2的規定,與其他建築的防火間距,除應符合本節規定外,尚應符合本規範其他章的有關規定。

5.2.6 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民用建築與相鄰建築的防火間距。當符合本規範第3.4.5條、第3.5.3條、第4.2.1條和第5.2.2條允許減小的條件時,仍不應減小。

5.3.1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不同耐火等級建築的允許建築高度或層數、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表5.3.1的規定。

5.3.2 建築內設置自動扶梯、敞開樓梯等上、下層相連通的開口時,其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建築面積疊加計算;當疊加計算後的建築面積大於本規範第5.3.1條的規定時,應劃分防火分區。建築內設置中庭時,其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建築面積疊加計算;當疊加計算後的建築面積大於本規範第5.3.1條的規定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與周圍連通空間應進行防火分隔:採用防火隔牆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採用防火玻璃牆時,其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不應低於1.00h。採用耐火完整性不低於1.00h的非隔熱性防火玻璃牆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保護;採用防火捲簾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3.00h,並應符合本規範第6.5.3條的規定;與中庭相連通的門、窗,應採用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2)高層建築內的中庭迴廊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3)中庭應設置排煙設施。

4)中庭內不應佈置可燃物。

5.3.4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商店營業廳、展覽廳,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並採用不燃或難燃裝修材料時,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置在高層建築內時,不應大於4000㎡。

2)設置在單層建築或設置在多層建築的首層內時,不應大於10000㎡。

3)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不應大於2000㎡。

5.3.5 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應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樓板分隔為多個建築面積不大於20000㎡的區域。相鄰區域確需局部連通時,應採用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防火隔間、避難走道、防煙樓梯間等方式進行連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應能防止相鄰區域的火災蔓延和便於安全疏散,並應符合本規範第6.4.12條的規定。

2)防火隔間的牆應為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並應符合本規範第6.4.13條的規定。

3)避難走道應符合本規範第6.4.14條的規定。

4)防煙樓梯間的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5.4.2 除為滿足民用建築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築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經營、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嚴禁附設在民用建築內。

5.4.3 商店建築、展覽建築採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時,不應超過2層;採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築時,應為單層。營業廳、展覽廳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

營業廳、展覽廳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地下或半地下營業廳、展覽廳不應經營、儲存和展示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

5.4.4 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老年人活動場所和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築內,且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當採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不應超過3層;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不應超過2層;採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應為單層;確需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築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

2)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或二層。

3)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

4)設置在高層建築內時,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5)設置在單、多層建築內時,宜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5.4.6 教學建築、食堂、菜市場採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時,不應超過2層;採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築時,應為單層;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

5.4.9 歌舞廳、錄像廳、夜總會、卡拉0K廳(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遊藝廳(含電子游藝廳)、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網吧等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不含劇場、電影院)的佈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應佈置在地下二層及以下樓層。

2)宜佈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首層、二層或三層的靠外牆部位。

3)不宜佈置在袋形走道的兩側或盡端。

4)確需佈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的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於10m。

5)確需佈置在地下或四層及以上樓層時,一個廳、室的建築面積不應大於200㎡。

6)廳、室之間及與建築的其他部位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1.0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設置在廳、室牆上的門和該場所與建築內其他部位相通的門均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5.4.10 除商業服務網點外,住宅建築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築合建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牆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當為高層建築時,應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建築外牆上、下層開口之間的防火措施應符合本規範第6.2.5條的規定。

2)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為住宅部分服務的地上車庫應設置獨立的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車庫的疏散樓梯應按本規範第6.4.4條的規定進行分隔。

3)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區和室內消防設施配置,可根據各自的建築高度分別按照本規範有關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的規定執行;該建築的其他防火設計應根據建築的總高度和建築規模按本規範有關公共建築的規定執行。

5.4.11 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築,其居住部分與商業服務網點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牆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業服務網點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

商業服務網點中每個分隔單元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牆相互分隔,當每個分隔單元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200㎡時,該層應設置2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每個分隔單元內的任一點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本規範表5.5.17中有關多層其他建築位於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線距離。

注:室內樓梯的距離可按其水平投影長度的1.50倍計算。

5.4.12 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宜設置在建築外的專用房間內;確需貼鄰民用建築佈置時,應採用防火牆與所貼鄰的建築分隔,且不應貼鄰人員密集場所,該專用房間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確需佈置在民用建築內時,不應佈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燃油或燃氣鍋爐房、變壓器室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的靠外牆部位,但常(負)壓燃油或燃氣鍋爐可設置在地下二層或屋頂上。設置在屋頂上的常(負)壓燃氣鍋爐,距離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小於6m。

採用相對密度(與空氣密度的比值)不小於0.75的可燃氣體為燃料的鍋爐,不得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鍋爐房、變壓器室的疏散門均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鍋爐房、變壓器室等與其他部位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在隔牆和樓板上不應開設洞口,確需在隔牆上設置門、窗時,應採用甲級防火門、窗。

4)鍋爐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於1m³,且儲油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與鍋爐間分隔;確需在防火隔牆上設置門時,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5)變壓器室之間、變壓器室與配電室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

6)油浸變壓器、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油浸變壓器下面應設置能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

7)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

8)應設置與鍋爐、變壓器、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的容量及建築規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當建築內其他部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9)鍋爐的容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鍋爐房設計規範》GB50041的規定。油浸變壓器的總容量不應大於1260kV·A,單臺容量不應大於630kV·A。

10)燃氣鍋爐房應設置爆炸洩壓設施。燃油或燃氣鍋爐房應設置獨立的通風系統,並應符合本規範第9章的規定。

5.4.13 佈置在民用建築內的柴油發電機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佈置在首層或地下一、二層。

2)不應佈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

3)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4)機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於1m³,儲油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與發電機間分隔;確需在防火隔牆上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5)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

6)應設置與柴油發電機容量和建築規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當建築內其他部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機房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5.4.15 設置在建築內的鍋爐、柴油發電機,其燃料供給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進入建築物前和設備間內的管道上均應設置自動和手動切斷閥。

2)儲油間的油箱應密閉且應設置通向室外的通氣管,通氣管應設置帶阻火器的呼吸閥,油箱的下部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

5.4.17 建築採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瓶組供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置獨立的瓶組間。

2)瓶組間不應與住宅建築、重要公共建築和其他高層公共建築貼鄰,液化石油氣氣瓶的總容積不大於1m³的瓶組間與所服務的其他建築貼鄰時,應採用自然氣化方式供氣。

3)液化石油氣氣瓶的總容積大於1m³、不大於4m³的獨立瓶組間,與所服務建築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範表5.4.17的規定。

4)在瓶組間的總出氣管道上應設置緊急事故自動切斷閥。

5)瓶組間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

5.5.8 公共建築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於2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共建築,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樓梯:

1)除託兒所、幼兒園外,建築面積不大於200㎡且人數不超過50人的單層公共建築或多層公共建築的首層。

2)除醫療建築,老年人建築,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和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等外,符合表5.5.8規定的公共建築。

5.5.12 一類高層公共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32m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築,其疏散樓梯應採用防煙樓梯間。裙房和建築高度不大於32m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築,其疏散樓梯應採用封閉樓梯間。

注:當裙房與高層建築主體之間設置防火牆時,裙房的疏散樓梯可按本規範有關單、多層建築的要求確定。

5.5.13 下列多層公共建築的疏散樓梯,除與敞開式外廊直接相連的樓梯間外,均應採用封閉樓梯間:

1)醫療建築、旅館、老年人建築及類似使用功能的建築。

2)設置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的建築。

3)商店、圖書館、展覽建築、會議中心及類似使用功能的建築。

4)6層及以上的其他建築。

5.5.15 公共建築內房間的疏散門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於2個。除託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築、醫療建築、教學建築內位於走道盡端的房間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房間可設置1個疏散門:

1)位於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或袋形走道兩側的房間,對於託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築,建築面積不大於50㎡;對於醫療建築、教學建築,建築面積不大於75㎡;對於其他建築或場所,建築面積不大於120㎡。

2)位於走道盡端的房間,建築面積小於50㎡且疏散門的淨寬度不小於0.90m,或由房間內任一點至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大於15m、建築面積不大於200㎡且疏散門的淨寬度不小於1.40m。

3)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內建築面積不大於50㎡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廳、室。

5.5.16-1 劇場、電影院、禮堂和體育館的觀眾廳或多功能廳,其疏散門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於2個,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250人;當容納人數超過2000人時,其超過2000人的部分,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400人。

5.5.17 公共建築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表5.5.17的規定。

①建築內開向敞開式外廊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5m。

②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敞開樓梯間的直線距離,當房間位於兩個樓梯間之間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5m;當房間位於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

③建築物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25%。

2)樓梯間應在首層直通室外,確有困難時,可在首層採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當層數不超過4層且未採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時,可將直通室外的門設置在離樓梯間不大於15m處。

3)房間內任一點至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表5.5.17規定的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

4)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疏散門或安全出口不少於2個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其室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30m;當疏散門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樓梯間時,應採用長度不大於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當該場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室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離可分別增加25%。

5.5.18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公共建築內疏散門和安全出口的淨寬度不應小於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淨寬度不應小於1.10m。高層公共建築內樓梯間的首層疏散門、首層疏散外門、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最小淨寬度應符合表5.5.18的規定。

5.5.21 除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外的其他公共建築,其房間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淨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層的房間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淨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淨寬度不小於表5.5.21-1的規定計算確定。當每層疏散人數不等時,疏散樓梯的總淨寬度可分層計算,地上建築內下層樓梯的總淨寬度應按該層及以上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地下建築內上層樓梯的總淨寬度應按該層及以下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

2)地下或半地下人員密集的廳、室和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其房間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淨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不小於1.00m計算確定。

3)首層外門的總淨寬度應按該建築疏散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確定,不供其他樓層人員疏散的外門,可按本層的疏散人數計算確定。

4)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中錄像廳的疏散人數,應根據廳、室的建築面積按不小於1.0人/㎡計算;其他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的疏散人數,應根據廳、室的建築面積按不小於0.5人/㎡計算。

5.5.23 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公共建築,應設置避難層(間)。避難層(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第一個避難層(間)的樓地面至滅火救援場地地面的高度不應大於50m,兩個避難層(間)之間的高度不宜大於50m。

2)通向避難層(間)的疏散樓梯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

3)避難層(間)的淨面積應能滿足設計避難人數避難的要求,並宜按5.0人/㎡計算。

4)避難層可兼作設備層。設備管道宜集中佈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應集中佈置,設備管道區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避難區;確需直接開向避難區時,與避難層區出入口的距離不應小於5m,且應採用甲級防火門。避難間內不應設置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不應開設除外窗、疏散門之外的其他開口。

5)避難層應設置消防電梯出口。

6)應設置消火栓和消防軟管卷盤。

7)應設置消防專線電話和應急廣播。

8)在避難層(間)進入樓梯間的入口處和疏散樓梯通向避難層(間)的出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指示標誌。

9)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可開啟窗口或獨立的機械防煙設施,外窗應採用乙級防火窗。

5.5.24 高層病房樓應在二層及以上的病房樓層和潔淨手術部設置避難間。避難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避難間服務的護理單元不應超過2個,其淨面積應按每個護理單元不小於25.0㎡確定。

2)避難間兼作其他用途時,應保證人員的避難安全,且不得減少可供避難的淨面積。

3)應靠近樓梯間,並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分隔。

4)應設置消防專線電話和消防應急廣播。

5)避難間的入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指示標誌。

6)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可開啟窗口或獨立的機械防煙設施,外窗應採用乙級防火窗。

5.5.25 住宅建築安全出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築高度不大於27m的建築,當每個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大於650㎡,或任一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15m時,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2)建築高度大於27m、不大於54m的建築,當每個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大於650㎡,或任一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10m時,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3)建築高度大於54m的建築,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5.5.26 建築高度大於27m,但不大於54m的住宅建築,每個單元設置一座疏散樓梯時,疏散樓梯應通至屋面,且單元之間的疏散樓梯應能通過屋面連通,戶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當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過屋面連通時,應設置2個安全出口。

5.5.29 住宅建築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表5.5.29的規定。

注:①開向敞開式外廊的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線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5m。

②直通疏散走道的戶門至最近敞開樓梯間的直線距離,當戶門位於兩個樓梯間之間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5m;當戶門位於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

③住宅建築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25%。

④躍廊式住宅的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應從戶門算起,小樓梯的一段距離可按其水平投影長度的1.50倍計算。

2)樓梯間應在首層直通室外,或在首層採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層數不超過4層時,可將直通室外的門設置在離樓梯間不大於15m處。

3)戶內任一點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戶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表5.5.29規定的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線距離。

注:躍層式住宅,戶內樓梯的距離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長度的1.50倍計算。

5.5.30 住宅建築的戶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淨寬度應經計算確定,且戶門和安全出口的淨寬度不應小於0.90m,疏散走道、疏散樓梯和首層疏散外門的淨寬度不應小於1.10m。建築高度不大於18m的住宅中一邊設置欄杆的疏散樓梯,其淨寬度不應小於1.0m。

5.5.31 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住宅建築應設置避難層,避難層的設置應符合本規範第5.5.23條有關避難層的要求。

建築構造

6.1.1 防火牆應直接設置在建築的基礎或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框架、梁等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防火牆的耐火極限。防火牆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當高層廠房(倉庫)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於1.00h,其他建築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於0.50h時,防火牆應高出屋面0.5m以上。

6.1.2 防火牆橫截面中心線水平距離天窗端面小於4.0m,且天窗端面為可燃性牆體時,應採取防止火勢蔓延的措施。

6.1.5 防火牆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應設置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嚴禁穿過防火牆。防火牆內不應設置排氣道。

6.1.7 防火牆的構造應能在防火牆任意一側的屋架、梁、樓板等受到火災的影響而破壞時,不會導致防火牆倒塌。

6.2.2 醫療建築內的手術室或手術部、產房、重症監護室、貴重精密醫療裝備用房、儲藏間、實驗室、膠片室等,附設在建築內的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活動場所,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場所或部位分隔,牆上必須設置的門、窗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窗。

6.2.4 建築內的防火隔牆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住宅分戶牆和單元之間的牆應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50h。

6.2.5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建築外牆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於1.2m的實體牆或挑出寬度不小於1.0m、長度不小於開口寬度的防火挑簷;當室內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上、下層開口之間的實體牆高度不應小於0.8m。當上、下層開口之間設置實體牆確有困難時,可設置防火玻璃牆,但高層建築的防火玻璃牆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於1.00h,多層建築的防火玻璃牆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於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於防火玻璃牆的耐火完整性要求。住宅建築外牆上相鄰戶開口之間的牆體寬度不應小於1.0m;小於1.0m時,應在開口之間設置突出外牆不小於0.6m的隔板。實體牆、防火挑簷和隔板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均不應低於相應耐火等級建築外牆的要求。

6.2.6 建築幕牆應在每層樓板外沿處採取符合本規範第6.2.5條規定的防火措施,幕牆與每層樓板、隔牆處的縫隙應採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2.7 附設在建築內的消防控制室、滅火設備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風空氣調節機房、變配電室等,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設置在丁、戊類廠房內的通風機房,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防火隔牆和0.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通風、空氣調節機房和變配電室開向建築內的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設備房開向建築內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6.2.9 建築內的電梯井等豎井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梯井應獨立設置,井內嚴禁敷設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不應敷設與電梯無關的電纜、電線等。電梯井的井壁除設置電梯門、安全逃生門和通氣孔洞外,不應設置其他開口。

2)電纜井、管道井、排煙道、排氣道、垃圾道等豎向井道,應分別獨立設置。井壁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井壁上的檢查門應採用丙級防火門。

3)建築內的電纜井、管道井應在每層樓板處採用不低於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築內的電纜井、管道井與房間、走道等相連通的孔隙應採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3.5 防煙、排煙、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中的管道及建築內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牆、樓板和防火牆處的孔隙應採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風管穿過防火隔牆、樓板和防火牆時,穿越處風管上的防火閥、排煙防火閥兩側各2.0m範圍內的風管應採用耐火風管或風管外壁應採取防火保護措施,且耐火極限不應低於該防火分隔體的耐火極限。

6.4.1 疏散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樓梯間應能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並宜靠外牆設置。靠外牆設置時,樓梯間、前室及合用前室外牆上的窗口與兩側門、窗、洞口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1.0m。

2)樓梯間內不應設置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室、垃圾道。

3)樓梯間內不應有影響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礙物。

4)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不應設置捲簾。

5)樓梯間內不應設置甲、乙、丙類液體管道。

6)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內禁止穿過或設置可燃氣體管道。敞開樓梯間內不應設置可燃氣體管道,當住宅建築的敞開樓梯間內確需設置可燃氣體管道和可燃氣體計量表時,應採用金屬管和設置切斷氣源的閥門。

6.4.2 封閉樓梯間除應符合本規範第6.4.1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能自然通風或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或採用防煙樓梯間。

2)除樓梯間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樓梯間的牆上不應開設其他門、窗、洞口。

3)高層建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人員密集的多層丙類廠房、甲、乙類廠房,其封閉樓梯間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並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其他建築,可採用雙向彈簧門。

4)樓梯間的首層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內形成擴大的封閉樓梯間,但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等與其他走道和房間分隔。

6.4.3 防煙樓梯間除應符合本規範第6.4.1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置防煙設施。

2)前室可與消防電梯間前室合用。

3)前室的使用面積:公共建築、高層廠房(倉庫),不應小於6.0㎡;住宅建築,不應小於4.5㎡。與消防電梯間前室合用時,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積:公共建築、高層廠房(倉庫),不應小於10.0㎡;住宅建築,不應小於6.0㎡。

4)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樓梯間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5)除住宅建築的樓梯間前室外,防煙樓梯間和前室內的牆上不應開設除疏散門和送風口外的其他門、窗、洞口。

6)樓梯間的首層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前室內形成擴大的前室,但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等與其他走道和房間分隔。

6.4.4 除通向避難層錯位的疏散樓梯外,建築內的疏散樓梯間在各層的平面位置不應改變。

除住宅建築套內的自用樓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的疏散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於10m或3層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築(室),其疏散樓梯應採用防煙樓梯間;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其疏散樓梯應採用封閉樓梯間。

2)應在首層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與其他部位分隔並應直通室外,確需在隔牆上開門時,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3)建築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不應共用樓梯間,確需共用樓梯間時,應在首層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乙級防火門將地下或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的連通部位完全分隔,並應設置明顯的標誌。

6.4.5 室外疏散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欄杆扶手的高度不應小於1.10m,樓梯的淨寬度不應小於0.90m。

2)傾斜角度不應大於45°。

3)梯段和平臺均應採用不燃材料製作。平臺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梯段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25h。

4)通向室外樓梯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並應向外開啟。

5)除疏散門外,樓梯周圍2m內的牆面上不應設置門、窗、洞口。疏散門不應正對梯段。

6.4.10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區處應設置常開甲級防火門。

6.4.11 建築內的疏散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民用建築和廠房的疏散門,應採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不應採用推拉門、捲簾門、吊門、轉門和摺疊門。除甲、乙類生產車間外,人數不超過60人且每樘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超過30人的房間,其疏散門的開啟方向不限。

2)倉庫的疏散門應採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但丙、丁、戊類倉庫首層靠牆的外側可採用推拉門或捲簾門。

3)開向疏散樓梯或疏散樓梯間的門,當其完全開啟時,不應減少樓梯平臺的有效寬度。

4)人員密集場所內平時需要控制人員隨意出入的疏散門和設置門禁系統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築的外門,應保證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即能從內部易於打開,並應在顯著位置設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標識。

6.6.2 輸送有火災、爆炸危險物質的棧橋不應兼作疏散通道。

6.7.2 建築外牆採用內保溫系統時,保溫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於人員密集場所,用火、燃油、燃氣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場所以及各類建築內的疏散樓梯間、避難走道、避難間、避難層等場所或部位,應採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

2)對於其他場所,應採用低煙、低毒且燃燒性能不低於B1級的保溫材料。

3)保溫系統應採用不燃材料做防護層。採用燃燒性能為B1級的保溫材料時,防護層的厚度不應小於10mm。

6.7.4 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築,其外牆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6.7.5 與基層牆體、裝飾層之間無空腔的建築外牆外保溫系統,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住宅建築:

① 建築高度大於10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② 建築高度大於27m,但不大於10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於B1級。

③ 建築高度不大於27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於B2級。

2除住宅建築和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築外,其他建築:

1)建築高度大於5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建築高度大於24m,但不大於50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於B1級。

3)建築高度不大於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於B2級。

6.7.6 除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築外,與基層牆體、裝飾層之間有空腔的建築外牆外保溫系統,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築高度大於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建築高度不大於24m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於B1級。

滅火救援設置

7.1.2 高層民用建築,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佔地面積大於3000㎡的商店建築、展覽建築等單、多層公共建築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可沿建築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對於高層住宅建築和山坡地或河道邊臨空建造的高層民用建築,可沿建築的一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但該長邊所在建築立面應為消防車登高操作面。

7.1.3 工廠、倉庫區內應設置消防車道。

高層廠房,佔地面積大於3000㎡的甲、乙、丙類廠房和佔地面積大於1500㎡的乙、丙類倉庫,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應沿建築物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

7.1.8 消防車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1)車道的淨寬度和淨空高度均不應小於4.0m。

2)轉彎半徑應滿足消防車轉彎的要求。

3)消防車道與建築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障礙物;

7.2.1 高層建築應至少沿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1/4且不小於一個長邊長度的底邊連續佈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該範圍內的裙房進深不應大於4m。

建築高度不大於50m的建築,連續佈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確有困難時,可間隔佈置,但間隔距離不宜大於30m,且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總長度仍應符合上述規定。

7.2.2 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場地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築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障礙物和車庫出入口。

2)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於15m和10m。對於建築高度大於50m的建築,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於20m和10m。

3)場地及其下面的建築結構、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重型消防車的壓力。

7.2.3 建築物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的範圍內,應設置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入口。

7.2.4 廠房、倉庫、公共建築的外牆應在每層的適當位置設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

7.3.1 下列建築應設置消防電梯:

1)建築高度大於33m的住宅建築。

2)一類高層公共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32m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築。

3)設置消防電梯的建築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於10m且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

7.3.2 消防電梯應分別設置在不同防火分區內,且每個防火分區不應少於1臺。

7.3.5 除設置在倉庫連廊、冷庫穿堂或穀物筒倉工作塔內的消防電梯外,消防電梯應設置前室,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前室宜靠外牆設置,並應在首層直通室外或經過長度不大於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於6.0㎡;與防煙樓梯間合用的前室,應符合本規範第5.5.28條和第6.4.3條的規定。

3)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內設置的正壓送風口和本規範第5.5.27條規定的戶門外,前室內不應開設其他門、窗、洞口。

4)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不應設置捲簾。

7.3.6 消防電梯井、機房與相鄰電梯井、機房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隔牆上的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消防設施的設置

8.1.2 城鎮(包括居住區、商業區、開發區、工業區等)應沿可通行消防車的街道設置市政消火栓系統。

民用建築、廠房、倉庫、儲罐(區)和堆場周圍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用於消防救援和消防車停靠的屋面上,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且建築體積不大於3000m³的戊類廠房,居住區人數不超過500人且建築層數不超過兩層的居住區,可不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8.1.3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和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等系統以及下列建築的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應設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超過5層的公共建築;

2)超過4層的廠房或倉庫;

3)其他高層建築;

4)超過2層或建築面積大於10000㎡的地下建築(室)。

8.1.6 消防水泵房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獨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2)附設在建築內的消防水泵房,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或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於10m的地下樓層。

3)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7 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需要聯動控制的消防設備的建築(群)應設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獨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2)附設在建築內的消防控制室,宜設置在建築內首層或地下一層,並宜佈置在靠外牆部位。

3)不應設置在電磁場干擾較強及其他可能影響消防控制設備正常工作的房間附近。

4)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消防控制室內的設備構成及其對建築消防設施的控制與顯示功能以及向遠程監控系統傳輸相關信息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25506的規定。

8.1.8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應採取防水淹的技術措施。

8.2.1 下列建築或場所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1)建築佔地面積大於300㎡的廠房和倉庫。

2)高層公共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21m的住宅建築。

注:建築高度不大於27m的住宅建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確有困難時,可只設置乾式消防豎管和不帶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內消火栓。

3)體積大於5000m³的車站、碼頭、機場的候車(船、機)建築、展覽建築、商店建築、旅館建築、醫療建築和圖書館建築等單、多層建築。

4)特等、甲等劇場,超過8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和電影院等以及超過1200個座位的禮堂、體育館等單、多層建築。

5)建築高度大於15m或體積大於10000m³的辦公建築、教學建築和其他單、多層民用建築。

8.3.1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廠房或生產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並宜採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不小於50000紗錠的棉紡廠的開包、清花車間,不小於5000錠的麻紡廠的分級、梳麻車間,火柴廠的烤梗、篩選部位。

2)佔地面積大於1500㎡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的單、多層製鞋、製衣、玩具及電子等類似生產的廠房。

3)佔地面積大於1500㎡的木器廠房。

4)泡沫塑料廠的預發、成型、切片、壓花部位。

5)高層乙、丙類廠房。

6)建築面積大於5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丙類廠房。

8.3.2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倉庫外,下列倉庫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並宜採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每座佔地面積大於1000㎡的棉、毛、絲、麻、化纖、毛皮及其製品的倉庫。

注:單層佔地面積不大於2000㎡的棉花庫房,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2)每座佔地面積大於600㎡的火柴倉庫。

3)郵政建築內建築面積大於500㎡的空郵袋庫。

4)可燃、難燃物品的高架倉庫和高層倉庫。

5)設計溫度高於0℃的高架冷庫,設計溫度高於0℃且每個防火分區建築面積大於1500㎡的非高架冷庫。

6)總建築面積大於500㎡的可燃物品地下倉庫。

7)每座佔地面積大於1500㎡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的其他單層或多層丙類物品倉庫。

8.3.3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高層民用建築或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並宜採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一類高層公共建築(除游泳池、溜冰場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二類高層公共建築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動用房、走道、辦公室和旅館的客房、可燃物品庫房、自動扶梯底部。

3)高層民用建築內的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

4)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住宅建築。

8.3.4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單、多層民用建築或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並宜採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特等、甲等劇場,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超過5000人的體育場的室內人員休息室與器材間等。

3)設置送回風道(管)的集中空氣調節系統且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的辦公建築等。

4)藏書量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

5)大、中型幼兒園,總建築面積大於500㎡的老年人建築。

6)總建築面積大於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層及以上樓層的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除游泳場所外),設置在首層、二層和三層且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300㎡的地上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除游泳場所外)。

8.3.5 根據本規範要求難以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展覽廳、觀眾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和丙類生產車間、庫房等高大空間場所,應設置其他自動滅火系統,並宜採用固定消防炮等滅火系統。

8.3.6 下列部位宜設置水幕系統:

1)特等、甲等劇場、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和高層民用建築內超過800個座位的劇場或禮堂的舞臺口及上述場所內與舞臺相連的側臺、後臺的洞口。

2)應設置防火牆等防火分隔物而無法設置的局部開口部位。

3)需要防護冷卻的防火捲簾或防火幕的上部。

注:舞臺口也可採用防火幕進行分隔,側臺、後臺的較小洞口宜設置乙級防火門、窗。

8.3.7 下列建築或部位應設置雨淋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火柴廠的氯酸鉀壓碾廠房,建築面積大於100㎡且生產或使用硝化棉、噴漆棉、火膠棉、賽璐珞膠片、硝化纖維的廠房。

2)乒乓球廠的軋坯、切片、磨球、分球檢驗部位。

3)建築面積大於60㎡或儲存量大於2t的硝化棉、噴漆棉、火膠棉、賽璐珞膠片、硝化纖維的倉庫。

4)日裝瓶數量大於3000瓶的液化石油氣儲配站的灌瓶間、實瓶庫。

5)特等、甲等劇場、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劇場和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的舞臺葡萄架下部。

6)建築面積不小於400㎡的演播室,建築面積不小於500㎡的電影攝影棚。

8.3.8 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並宜採用水噴霧滅火系統:

1)單臺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廠礦企業油浸變壓器,單臺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電廠油浸變壓器,單臺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獨立變電站油浸變壓器;

2)飛機發動機試驗檯的試車部位;

3)充可燃油並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築內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

注:設置在室內的油浸變壓器、充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可採用細水霧滅火系統。

8.3.9 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並宜採用氣體滅火系統:

1)國家、省級或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廣播電視發射塔內的微波機房、分米波機房、米波機房、變配電室和不間斷電源(UPS)室。

2)國際電信局、大區中心、省中心和一萬路以上的地區中心內的長途程控交換機房、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

3)兩萬線以上的市話匯接局和六萬門以上的市話端局內的程控交換機房、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

4)中央及省級公安、防災和網局級及以上的電力等調度指揮中心內的通信機房和控制室。

5)A、B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的已記錄磁(紙)介質庫。

6)中央和省級廣播電視中心內建築面積不小於120㎡的音像製品庫房。

7)國家、省級或藏書量超過100萬冊的圖書館內的特藏庫;中央和省級檔案館內的珍藏庫和非紙質檔案庫;大、中型博物館內的珍品庫房;一級紙絹質文物的陳列室。

8)其他特殊重要設備室。

8.3.10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滅火系統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罐容量大於1000m³的固定頂罐應設置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

2)罐壁高度小於7m或容量不大於200m³的儲罐可採用移動式泡沫滅火系統。

3)其他儲罐宜採用半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

4)石油庫、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氣工程中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滅火系統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範》GB50074等標準的規定。

8.4.1 下列建築或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1500㎡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的製鞋、製衣、玩具、電子等類似用途的廠房。

2)每座佔地面積大於1000㎡的棉、毛、絲、麻、化纖及其製品的倉庫,佔地面積大於500㎡或總建築面積大於1000㎡的捲菸倉庫。

3)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1500㎡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的商店、展覽、財貿金融、客運和貨運等類似用途的建築,總建築面積大於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圖書或文物的珍藏庫,每座藏書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重要的檔案館。

5)地市級及以上廣播電視建築、郵政建築、電信建築,城市或區域性電力、交通和防災等指揮調度建築。

6)特等、甲等劇場,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其他等級的劇場或電影院,座位數超過2000個的會堂或禮堂,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

8)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

9)淨高大於2.6m且可燃物較多的技術夾層,淨高大於0.8m且有可燃物的悶頂或吊頂內。

10)電子信息系統的主機房及其控制室、記錄介質庫,特殊貴重或火災危險性大的機器、儀表、儀器設備室、貴重物品庫房。

11)二類高層公共建築內建築面積大於50㎡的可燃物品庫房和建築面積大於500㎡的營業廳。

12)其他一類高層公共建築;

13)設置機械排煙、防煙系統,雨淋或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固定消防水炮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等需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鎖動作的場所或部位。

8.4.3 建築內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8.5.1 建築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防煙設施:

1)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

2)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

3)避難走道的前室、避難層(間)。

建築高度不大於50m的公共建築、廠房、倉庫和建築高度不大於100m的住宅建築,當其防煙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樓梯間可不設置防煙系統:

1)前室或合用前室採用敞開的陽臺、凹廊。

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且可開啟外窗的面積滿足自然排煙口的面積要求。

8.5.2 廠房或倉庫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排煙設施:

1)人員或可燃物較多的丙類生產場所,丙類廠房內建築面積大於300㎡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

2)建築面積大於5000㎡的丁類生產車間。

3)佔地面積大於1000㎡的丙類倉庫。

4)高度大於32m的高層廠房(倉庫)內長度大於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廠房(倉庫)內長度大於40m的疏散走道。

8.5.3 民用建築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排煙設施:

1)設置在一、二、三層且房間建築面積大於100㎡的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設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

2)中庭。

3)公共建築內建築面積大於100㎡且經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間。

4)公共建築內建築面積大於300㎡且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

5)建築內長度大於20m的疏散走道。

8.5.4 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地上建築內的無窗房間,當總建築面積大於200㎡或一個房間建築面積大於50㎡,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時,應設置排煙設施。

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9.1.2 甲、乙類廠房內的空氣不應循環使用。

丙類廠房內含有燃燒或爆炸危險粉塵、纖維的空氣,在循環使用前應經淨化處理,並應使空氣中的含塵濃度低於其爆炸下限的25%。

9.1.3 為甲、乙類廠房服務的送風設備與排風設備應分別佈置在不同通風機房內,且排風設備不應和其他房間的送、排風設備佈置在同一通風機房內。

9.1.4 民用建築內空氣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險物質的房間,應設置自然通風或獨立的機械通風設施,且其空氣不應循環使用。

9.2.2 甲、乙類廠房(倉庫)內嚴禁採用明火和電熱散熱器供暖。

9.2.3 下列廠房應採用不循環使用的熱風供暖:

1)生產過程中散發的可燃氣體、蒸氣、粉塵或纖維與供暖管道、散熱器表面接觸能引起燃燒的廠房。

2)生產過程中散發的粉塵受到水、水蒸氣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產生爆炸性氣體的廠房。

9.3.2 廠房內有爆炸危險場所的排風管道,嚴禁穿過防火牆和有爆炸危險的房間隔牆。

9.3.5 含有燃燒和爆炸危險粉塵的空氣,在進入排風機前應採用不產生火花的除塵器進行處理。對於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塵,嚴禁採用溼式除塵器。

9.3.8 淨化或輸送有爆炸危險粉塵和碎屑的除塵器、過濾器或管道,均應設置洩壓裝置。

淨化有爆炸危險粉塵的乾式除塵器和過濾器應佈置在系統的負壓段上。

9.3.9 排除有燃燒或爆炸危險氣體、蒸氣和粉塵的排風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排風系統應設置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2)排風設備不應佈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內。

3)排風管應採用金屬管道,並應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點,不應暗設。

9.3.11 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在下列部位應設置公稱動作溫度為70℃的防火閥:

1)穿越防火分區處。

2)穿越通風、空氣調節機房的房間隔牆和樓板處。

3)穿越重要或火災危險性大的場所的房間隔牆和樓板處。

4)穿越防火分隔處的變形縫兩側。

5)豎向風管與每層水平風管交接處的水平管段上。

9.3.16 燃油或燃氣鍋爐房應設置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設施。燃氣鍋爐房應選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風機。當採取機械通風時,機械通風設施應設置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通風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燃油鍋爐房的正常通風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少於3次/h確定,事故排風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少於6次/h確定。

2)燃氣鍋爐房的正常通風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少於6次/h確定,事故排風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少於12次/h確定。

電氣

10.1.1 下列建築物的消防用電應按一級負荷供電:

1)建築高度大於50m的乙、丙類廠房和丙類倉庫。

2)一類高層民用建築。

10.1.2 下列建築物、儲罐(區)和堆場的消防用電應按二級負荷供電: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於30L/s的廠房(倉庫)。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於35L/s的可燃材料堆場、可燃氣體儲罐(區)和甲、乙類液體儲罐(區)。

3)糧食倉庫及糧食筒倉。

4)二類高層民用建築。

5)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3000㎡的商店和展覽建築,省(市)級及以上的廣播電視、電信和財貿金融建築,室外消防用水量大於25L/s的其他公共建築。

10.1.5 建築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誌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民用建築,不應小於1.5h。

2)醫療建築、老年人建築、總建築面積大於100000㎡的公共建築和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0㎡的地下、半地下建築,不應少於1.0h。

3)其他建築,不應少於0.5h。

10.1.6 消防用電設備應採用專用的供電迴路,當建築內的生產、生活用電被切斷時,應仍能保證消防用電。

備用消防電源的供電時間和容量,應滿足該建築火災延續時間內各消防用電設備的要求。

10.1.8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和排煙風機房的消防用電設備及消防電梯等的供電,應在其配電線路的最末一級配電箱處設置自動切換裝置。

10.1.10 消防配電線路應滿足火災時連續供電的需要,其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明敷時(包括敷設在吊頂內),應穿金屬導管或採用封閉式金屬槽盒保護,金屬導管或封閉式金屬槽盒應採取防火保護措施;當採用阻燃或耐火電纜並敷設在電纜井、溝內時,可不穿金屬導管或採用封閉式金屬槽盒保護;當採用礦物絕緣類不燃性電纜時,可直接明敷。

2)暗敷時,應穿管並應敷設在不燃性結構內且保護層厚度不應小於30mm。

10.2.1 架空電力線與甲、乙類廠房(倉庫),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的最近水平距離應符合表10.2.1的規定。

35kV及以上架空電力線與單罐容積大於200m³或總容積大於1000m³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的最近水平距離不應小於40m。10.2.4開關、插座和照明燈具靠近可燃物時,應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

滷鎢燈和額定功率不小於100W的白熾燈泡的吸頂燈、槽燈、嵌入式燈,其引入線應採用瓷管、礦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熱保護。

額定功率不小於60W的白熾燈、滷鎢燈、高壓鈉燈、金屬鹵化物燈、熒光高壓汞燈(包括電感鎮流器)等,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物體上或採取其他防火措施。

10.3.1 除建築高度小於27m的住宅建築外,民用建築、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疏散照明:

1)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避難層(間)。

2)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和建築面積大於200㎡的營業廳、餐廳、演播室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3)建築面積大於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動場所。

4)公共建築內的疏散走道。

5)人員密集的廠房內的生產場所及疏散走道。

10.3.2 建築內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於疏散走道,不應低於1.0lx。

2)對於人員密集場所、避難層(間),不應低於3.0lx;對於病房樓或手術部的避難間,不應低於10.0lx。

3)對於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於5.0lx。

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設備房應設置備用照明,其作業面的最低照度不應低於正常照明的照度。

11.0.4 老年人建築的住宿部分,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活動場所設置在木結構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或二層。

商店、體育館和丁、戊類廠房(庫房)應採用單層木結構建築。

11.0.7 民用木結構建築的安全疏散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築的安全出口和房間疏散門的設置,應符合本規範第5.5節的規定。當木結構建築的每層建築面積小於200㎡且第二層和第三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25人時,可設置1部疏散樓梯。

2)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表11.0.7-1的規定。

3)房間內任一點至該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表11.0.7-1中有關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

4)建築內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和房間疏散門的淨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淨寬度不小於表11.0.7-2的規定計算確定。

11.0.9 管道、電氣線路敷設在牆體內或穿過樓板、牆體時,應採取防火保護措施,與牆體、樓板之間的縫隙應採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實。

住宅建築內廚房的明火或高溫部位及排油煙管道等,應採用防火隔熱措施。

11.0.10 民用木結構建築之間及其與其他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11.0.10的規定。

民用木結構建築與廠房(倉庫)等建築的防火間距、木結構廠房(倉庫)之間及其與其他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範第3、4章有關四級耐火等級建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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