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承租房如何分割?承租方分割時應注意哪些?

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自己租的是公租房,然後在夫妻離婚的時候就有可能爭奪公租房的使用權,或者是產權,那麼,這種情況如何分割呢?

離婚承租房如何分割?承租方分割時應注意哪些?

福建世禮律師事務所的蔣喜聰律師做出了詳細解答:

離婚承租房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共同所有。由於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可區分下列情形處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於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餘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蔣喜聰律師:執業八年以上的資深律師,在訴訟仲裁、公司法律顧問、房地產與建設工程、貿易合規與合同糾紛解決等領域已形成鮮明的服務優勢。

離婚承租房如何分割?承租方分割時應注意哪些?

蔣喜聰律師補充:

3、對於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考《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分割處理。

雖然是以夫妻一方名義購買,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以一方父母財產購買,產權證系夫妻雙方的名字,仍應為共同財產,只是在財產分割時,酌情考慮財產來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後以一方名義而非夫妻名義購買成為了公房,且購買的出資來自該方父母,應為一方所有的財產。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雖然以夫妻共同財產購置,但產權證上不僅有夫妻一方或雙方名字,還有一方父母名字,該房為家庭共有財產。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在結婚期間購買的公租房的話那麼在離婚後是一人一半的原則,在具體的分割上面也可以直接把公租房賣給其他人,所得的金錢一人一半來分割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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