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對違反疫情防控措施危及公共安全者追究刑責

新華社客戶端福州2月4日電(記者 鄭良)福建省漳州市公安局4日發佈消息稱,將依法從嚴從重打擊疫情防控期間有關違法犯罪,對於違反疫情防控措施危及公共安全人員,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漳州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說,公安機關將對違反疫情防控10種情形的人員從嚴從重追究法律責任,其中包括:

對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觸者及從疫情重點地區到漳人員,拒絕接受隔離治療或集中、居家醫學觀察等措施,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嚴重後果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仍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一些地方出現疫情管控區人員不落實防控措施引發公共安全風險問題,漳州市公安局明確提出,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隔離、觀察等疫情防控公告後,村(居)、 小區等管理人員拒不落實相關防控措施的,一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檢查點和車站等公共場所實施體溫檢測、人員核查等防疫措施的,一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傷害、威脅、侮辱正在履職的人民警察、醫療救護等工作人員的,一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惡意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一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以銷售口罩、防護服、“特效藥”等防治防護物資為名詐騙的,一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國家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銷售偽劣口罩、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及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情節嚴重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