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民间借贷中的债权清偿顺序

以案说法:民间借贷中的债权清偿顺序

实践中的民间借贷,最普遍的做法为,双方签订借条,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利息等,借条是具有合同效力的,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自出借方交付借款时生效。若最后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债务人依约全部清偿完毕本金及利息,则皆大欢喜。但纠纷多产生于无法得不到全部实现的债权,此时,债权的清偿顺序是该是如何,以下结合现实案例来详细说明。

郑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某借款200万元,两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中约定于两年后郑某归还本金及利息,利息按月息3%计算。两年之间,郑某陆续还款,总计100万元。两年期限过去了,郑某届时未能还清所有款项,王某多次催告,仍无法追回剩余款项,无奈之下,王某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对于这100万还款,是属于本金,还是属于利息呢?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由此可知,这100万还款首先应扣去王某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及利息,剩余部分才能作为本金。

【免责说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公众号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公众号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公众号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