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家丨因「工」死亡如何索要賠償

以法治家丨因“工”死亡如何索要賠償

“因工死亡”是因為工作造成死亡的簡稱,但因工死亡必然是工傷嗎?非也!

最近,老家大連的張女士來電諮詢:張女士的父親為一個老闆打工,主要工作就是去海里捕魚;2016年底,張女士的父親如常坐著老闆自家的船和幾個“同事”一起出海,不料遭遇海浪,張女士的父親和另一位“同事”墜海,經多次打撈未果;現在老闆派了律師要和張女士的家屬商談賠償事宜,諮詢賠償標準。

以法治家丨因“工”死亡如何索要賠償

要搞清楚賠償標準,先要搞清楚本案的法律關係,即張女士的父親和老闆(或所在單位)之間是勞動關係還是僱傭關係。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認定是否屬於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也就是說,如果本案中安排張女士的父親“工作”的主體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比如是公司或者個體工商戶,那麼本案可能會被認定為勞動關係,而張女士父親在履行工作職責時因工死亡則屬於工傷,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相應規定和標準認定工傷並予以賠償。

如果本案中安排張女士的父親“工作”的主體就是一個個人,那麼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張女士的父親與該個人之見形成的應屬於僱傭關係。而張女士的父親在履行僱傭事宜時死亡則應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具體標準應依據《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予以賠償。

此外,延伸分享一下:像類似張女士父親這種工作性質,很多單位或僱主會為員工或僱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如果員工或僱員一旦發生意外導致身亡,保險賠償金應由員工或僱員的法定或指定受益人直接領取,與上述“用人單位”或“僱主”承擔的賠償責任並不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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