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張家口某村黨支部書記挪用資金近30萬!

「法治」张家口某村党支部书记挪用资金近30万!

羅某在擔任康保縣某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礦山徵地補償款29萬多元,用於自己養牛場的經營。近日,被告人羅某因犯挪用資金罪,被康保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2010年,某礦山公司佔用康保縣某村民委員會管轄的礦山開採金礦,但未給付任何補償。2011年11月,被告人羅某擔任康保縣某村代理黨支部書記,2012年3月被正式任命為黨支部書記。其間,羅某積極與礦山公司協商徵地補償事宜。2012年1月10日,康保縣某村民委員會與礦山公司簽訂礦山徵地補償協議,礦山公司一次性補償某村徵地補償款60萬元,被告人羅某負責保管補償款併發放給村民。

2012年1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羅某利用職務之便,將由其保管的礦山徵地補償款中的29萬多元,挪用於自己養牛場的經營。2017年6月6日,縣紀檢委對羅某展開調查,被告人將其挪用的徵地補償款及利息共計31.56萬元退繳到康保縣紀檢委。

「法治」张家口某村党支部书记挪用资金近30万!

說 法

被告人羅某在擔任康保縣某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村集體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檢察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對其從輕處罰;在縣紀檢機關已將挪用的集體資金全部退繳,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羅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羅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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