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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陳風波,我的拙見:1,法律不該認為是敲詐勒索刑事案件,而是分手費或封口費的民事糾紛案件。且今後以曝光名人隱私而索要金錢都不該列為敲詐!呼籲立即釋放陳女士。2,法律上,積極核查吳,陳稅收。3,強烈譴責陳女士喪失契約精神,呼籲法官不支持她的合同之外索要並對違約給予處罰。4,道德上譴責吳出軌小三!包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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