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久明案:二级警督蒙冤867天,为何总是真凶出现才能平反?

出品:即刻说法项目组

要坚信:无论曾遭受多大的冤屈,只要不绝望,就永远会有希望!你坚持,正义的力量就陪你到底!我们的律师就陪你到底!

旧案新闻:2002年7月被疑故意杀人,2003年11月一审被判死缓,2004年11月无罪释放,沉冤2年4个月后终真相大白。

2002年7月12日凌晨,冀东监狱转业干部郭某和妻子唐某被入室蒙面歹徒刺成重伤,凶手逃走。时任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部主任的李久明因与唐某的妹妹曾有暧昧关系,且曾经屡屡发生矛盾,因而被南堡公安分局列为疑凶。后,在李久明的住处,办案人员还搜出一把钢珠手枪,警方更加锁定李久明为重大犯罪嫌疑人,对其采取了严密措施,调查了解其作案经过。7月16日,李久明被以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刑事拘留。从此,李久明陷入了难以置信的灾难中

7月21日至24日,在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下,不堪折磨的李久明编造了杀人经过。8月26日,李久明被正式逮捕。2003年6月24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对李久明提起公诉。11月2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久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带民事赔偿102976.58元。一审判决后,李久明提起上诉。

2004年8月11日,经过数月审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久明上诉案作出裁定:案件事实尚有不清楚之处,发回重审。正当该案悬而未决之时,一个破天荒的消息进入人们视野。2004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流窜大半个中国实施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的蔡明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宣判后,蔡明新表示认罪伏法。就在执行死刑的前夕,蔡明新道出了一个“惊天秘密”:2002年7月12日,他曾窜入河北省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冀东监狱家属院友爱楼6号楼309室盗窃并杀人后成功脱逃。

此时,距离唐山市公、检、法三级机关侦查、指控并判处死刑的“7·12特大杀人案”的“凶手”李久明被关押在看守所已过去两年之久。

2004年8月,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向唐山市公安局发出协查通报,南堡公安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赶赴温州提审蔡明新;唐山中院派人前往温州中院了解蔡明新一案;李久明的辩护律师李树亭赶赴温州,并将调查了解的全部情况整理成《情况反映》,紧急寄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对蔡明新“刀下留人”,对蔡明新案进行彻底审查。该案明明以真相大白,但协查始终没有结果。

之后,李久明朋友纪桂林的不断努力,法学专家上书,中央领导、河北省委主要领导相继做出批示。2004年9月17日,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组长的专案组赴温州查证蔡明新供述情况的真实性;赴唐山调查对李久明刑讯逼供相关情况。10月7日,河北省公安厅组成专案组进驻唐山。11月26日,在经历了866个蒙冤负屈的日夜后,李久明被无罪释放。这一天,距他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整整一年。此时,身为原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部主任、二级警督李久明已被关押在看守所达两年之久。

2004年12月4日,李久明拿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来的国家赔偿款48000元。此外,对涉嫌刑讯逼供的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等7名有关人员进行了公开审判。

至此,一场冤案终水落石出。

难点解析:本案之“难”,最令人咬牙切齿的莫过于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手段之残忍,办案极度不负责任,对生命的漠视。根据李久明的控告,王建军、杨策等人每次都是酒后刑讯逼供,采用的手段是灌凉水、灌芥末油、灌辣椒水、用打火机烧、打耳光等。甚至办案人员在明知真凶落网,但因担心受罚,迟迟不向温州警方反馈协查结果,还要将错就错、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掩盖事实、封锁消息。此案与云南杜培武案相似,仅凭怀疑便认定杀人凶手,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坚持“疑罪从有”的原则,为破案而破案。归根结底,是办案人员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而导致的这场冤案。

冤在何处:李久明的辩护律师李树亭说,郭某、唐某夫妇的陈述都表明,他们认为凶手是李久明,纯粹是出于猜测,而不是目击。而公安人员却仅凭借郭某夫妇的猜测性陈述,对李久明进行了刑讯逼供和诱供,使他最终作出有罪供述。办案人员主观上存在着严重失误,为破案而破案,秉持着“有罪推断”的原则,一旦认定李久明为犯罪分子,则再多的科学鉴定也徒劳无功。认定李久明杀人的主要证据有毛发、血液鉴定、足迹鉴定等,而送给鉴定机关的检材,对送检的毛发是何毛发没有注明;公安机关调查和被害人陈述,凶手当时包着头作案,那毛发从何而来?血样到底是何时提取,又是何时送检?没有任何记录说明。整个案件侦破漏洞百出。现场勘查笔录中,现场提取的棕色皮鞋是40码,而李久明穿皮鞋为42码,办案人员从李久明家提取了两双皮凉鞋,其中一双为"金猴牌",而南堡公安分局竟在2003年5月的一天称,作为重要证据的"金猴牌"皮鞋已经丢掉,没有办法找回了。此外,更令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这些漏洞并没有引起各级检察机关和法院的注意和怀疑,最终被人利用,使此案酿成为一个影响全国的冤狱大案。

赢诉之道:对该起冤案,李久明的辩护律师曾指出其中存在的漏洞,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辩护律师朱爱民找到了一份足以证明李久明清白的重要证据——7·12案件事发当时,李久明的通话清单。清单中显示,2002年7月12日2时10分49秒至2时19分22秒,短短9分钟中,李久明与唐晓萍频繁通话达5次之多。李久明不可能一边实施着重大杀人行为,一边还能与被害人的妹妹保持如此高频率的通话。朱律师在阅读了近300页的卷宗后还发现,在对李久明先后多达11次的讯问中,承认杀人的笔录只有一份,而这正是刑讯逼供的结果。二审辩护律师李树亭指出本案重重疑点、违反法定程序:唯一一次的有罪供述中,关于办案细节、过程等与办案人员的现场勘查笔录根本不符。作案时间、作案动机,严酷的刑讯逼供……均无法证明该案由李久明实施。

致敬律师:北京市衡卓律师事务所朱爱民律师、河北省功成律师事务所李树亭律师,律师们着眼于本案关键证据,查找破绽,指出本案存在的刑讯逼供,缺少作案时间等关键证据,顶住压力坚持为李久明进行无罪辩护,屡屡碰壁,困难重重,最终为其赢得公正判决,使沉冤者得以昭雪。向你们致敬!

(李久明案一审辩护律师朱爱民)


(李久明案二审辩护律师李树亭)

致敬各位正义之人:本案发生后,李久明的同事兼校友纪桂林闻讯为其寻找律师,四处伸冤,飞往温州了解真凶案情。并将自己对此案的种种疑问写成材料,递交给相关部门。将全部的精力投入到案件之中,还带着李久明的案件材料,请教一个又一个法学专家、教授,最终引来中央的高度关注。

若不是真凶蔡明新主动供述,交代7·12案件是由其实施,若不是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办案人员在对蔡明新侦查中,最终发现其为真凶,便立即通报、上报,那么李久明可能将永远以有罪之身被钉在耻辱柱上无法翻身,其冤案将随之石沉大海,身陷囹圄永无出头之日。

若不是法学专家仗义执言,上书中央有关领导,陈述本案存在的问题,引发中央高度关注,也不会有此后的迅速解决。

各方力量的努力,终于成功挽救了一个无罪之人,及时制止了这一起冤案。正义虽然是迟到的,但为正义而奔走的各方力量却是真切的。向所有为这起冤案奔走呐喊的正义人士致敬!

名律点评(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王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无罪推定”是现代法治国家所普便公认的一项重要司法准则,即使是犯罪之人,其合法权益仍需法律保障,“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目的则是在刑事诉讼中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现如今司法中被平反的冤案,绝大多数皆为严厉的酷刑而导致,使嫌疑人不得不承认自己的“罪行”,以口供为主要证据,以猜测性陈述锁定犯罪嫌疑人,缺少其他直接证据,且各证据间无法相互印证,部分司法办案人员头脑中尚存“有罪推定”概念,对犯罪嫌疑人先入为主,信奉罪从供出。这种办案方式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中“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或许,只有当各个司法环节都能严格遵守法律之规定,严格依法定程序办案,冤假错案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减少甚至不再。

(原检察官、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