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隐瞒用夫妻共同财产做的信托,离婚会被分割吗?

随着我国居民财富快速积累、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加剧,高端人群在资产保值增值、家族治理、财富传承等方面需求不断增强,设立人成立家族信托,将财产放入信托内,任命信托管理人进行管理,信托人还会指出信托的受益人。这个受益人多为配偶或者子女。

信托的最大的功能是,分离财产的所有人和受益人,达到保护财产的目的。

根据《信托法》第十五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即通过信托框架将信托资产从个人资产剥离,以避免未来个人或控股企业遇到风险或破产时,个人资产被无限卷入,同时避免离婚、继承等家庭事件对企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一)离婚时信托财产的处置

婚前财产设立的家族信托,婚后产生信托收益,收益归属信托。如果受益人是夫妻一方,则信托财产仍由受托人管理,不存在分割或重新处置的问题,离婚不影响信托财产的处置。

因为信托财产是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所以这部分进入家族信托的收益同样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除非信托合同里约定了婚后产生的信托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有人说,如果一方隐瞒另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做的信托呢,离婚会不会被执行分割?

一般来说,婚后设立家族信托,尽调环节会审查财产性质,需要配偶配合的。如果确实存在隐瞒设立为了转移财产的情况,配偶需要提交证据。

虽说信托的功能是将信托资产从个人资产剥离,但是离婚前建立的信托未必获得法庭的承认。通常是在离婚前的近几年以内,如果财产被大量转移到信托中,就有欺诈的嫌疑。

所以为了避免离婚而建立信托需要早做打算,而不是在双方出现矛盾的时候,开始建立信托。

(二)保险金信托的分割问题

1. 婚后用购买年金保险分红和生存金设立保险金信托,信托合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投保进入信托,同理,因为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所以委托人离婚,这份信托不涉及分割问题,继续按照信托合同执行收益分配事宜。除非信托合同里约定了离婚时信托及收益的处理问题,那么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

2. 虽然民八纪要规定,婚内产生的保险生存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有不同观点,但民八纪要暂时给出这个意见),但是婚前财产已经交完保费的年金保单于婚后产生的年金和分红进入了保险金信托账户,信托具有保护财产的有效功能,委托人离婚,信托账户的收益同样不涉及分割问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信托财产收益的税费承担

信托设立时,如果委托人为法人或组织,并且信托财产是增值税应税货物、营业税应税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那么委托人需要将信托财产转让视同销售产生的应税收入并入企业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信托所得课税

,信托财产收益产生的税费原则上应由信托财产负担,目前信托的收益暂时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我国对此尚未做出明确规定。

按照国际信托税制原则,信托存续期间内,受托人对于自身经营收入带来的应税所得负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如果受益人为个人,则受益人可就受托人「已纳的信托收益所得税」与「信托收益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差额抵减自身当期或以后的应纳个人所得税。受托人已纳的信托收益企业所得税低于受益人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受益人补缴税款差额。

作者:韩战团队袁蔚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