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议】检察官(法官)助理辞职不应适用二年禁业期

《律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以上规定都是指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注意是“离任”而非“离职”或“辞职”,即担任了法官、检察官一段时间后可以不再担任,但仍为检察院、法院工作人员,这叫离任检察官、法官职务而未离职检察院、法院。

由此,以上规定是针对担任检察官、法官职务的人,而非针对在检察院、法院工作的人。

而今法、检系统正在实行体制改革,法官、检察官实行员额制改革。检察院的组织法都修改了,而律师法未能跟上。根据201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四十条“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第四十一条“检察官实行员额制。

检察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检察院层级等因素确定”、 第四十二条“检察官的职责、管理和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规定”、第四十三条“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检察辅助事务。符合检察官任职条件的检察官助理,经遴选后可以按照检察官任免程序任命为检察官”。

以上规定可以确定:1.检察官实行员额制,即员额检察官才是检察官,非员额检察官不是检察官;2.员额检察官的职责、管理和保障依照《检察官法》规定,非员额不按此规定;3.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即检察官按照检察官序列,不按检察官序列管理的不是检察官;4.检察官助理不是检察官,而属于检察辅助人员,按照检察辅助人员序列管理。

此外,最高检和最高法2016年10月12日印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本意见所称法官、检察官,是指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后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这个意见也把助理排除在检察官(法官)之外,足见助理不是检察官(法官)。

检察官助理从员额制改革未能入额后,均被任命为X级检察官助理,并按照检察辅助人员序列管理。既然检察官助理不是员额检察官,就不属于检察官,那么,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对检察官离任两年内的禁业期是否对检察官助理不适用?新的检察院组织法已经施行,律师法的滞后,导致了助理的尴尬存在。

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既然本源都不承认了助理是检察官,那么律师法第41条规定应当不适用于助理。再说,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应当新法优于旧法吧。

来源:东方法律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