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個世紀 90 年代以來,我國大陸地區誕生了一個又一個的創富神話,與此同時我國的企業家因觸犯刑律而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也日益增多。進入21世紀以後,這類事例更加層出不窮,特別近幾年,我們幾乎每天都可以看到和聽到全國大大小小企業高管或被刑事拘留、或被依法逮捕、或被判刑,其所在企業因此而瀕臨絕境甚至破產的新聞報道。
絕大部分單位犯罪我國刑法採取的是雙罰制。
我國刑法現有罪名435個,涉及單位的就有100多個,並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專章,就企業經營中的犯罪問題作出規定。
企業家在經營企業過程中,實際上隱藏著巨大的法律風險,但這些風險往往被忽略。
企業家存在刑事法律風險且不自知的原因是?
我國企業家法律意識淡薄,刑事責任風險防範意識極差,甚至有些肆無忌憚。
1、我國第一批富豪整體文化水平偏低,法律意識更是淡薄。停留在事後救火式的法律救濟方式來維護合法權益,已跟不上時代發展的要求
2、中國企業至今沒有認識到法律風險事前防範比事後補救更重要。
3、認為自己做的是合法生意,不偷不搶、不偷稅漏稅不欠國家一分錢,法律跟我沒多少關係。
由於歷史原因形成的市場秩序不規範及企業家經營不規範,企業家往往帶有“原罪”。
凡事依靠關係,可是關係不見得可靠。有時正是某些關係把人引入了犯罪的深淵。有些關係正是犯罪案發的導火索。規避刑事風險,不是簡單的“不為”。有些行為,只要進行合理的轉化和預防,就不再是犯罪行為。正如法興諮詢的理念一樣:預防是解決問題最好的辦法,有事找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