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爱不顾父母反对娶了外来媳妇 个性不和离婚为动迁房闹上法院

本文内容节选自孙洪林律师与孙鸣民律师共同编写的普法书籍——《围城内外说法律——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疑难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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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场竟然在短短几年的时间,要多次对簿公堂,这让方先生想起来就一阵心酸。结婚的时候,父母就不同意这桩婚事,其中一个原因是女方小美是外地人,按父母的说法是不知根不知底,以后有什么事就麻烦了。但方先生坚持,父母也就随了他。结婚后刚开始的那几年,小俩口过得还不错,一年后就有了女儿,一家三口过得其乐融融。

期间,方先生父亲承租的公房拆迁,分了两套房子。家里协商后,一套购买方为父母,另一套的购买方为方先生一家三口。因为安置房两套加起来面积超过了应安置面积,这个差价款是用方先生自己一套婚前的房子出售后所得的部分售房款支付的。这两套安置房都是期房,要几年后才能拿到房子。

然而在这期间,妻子小美和方先生闹起了离婚,她口中的离婚原因就一个“性格不合”。方先生当然不同意,但不论他怎么挽回,小美坚持要离。为此,小美还将方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离婚。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儿由小美抚养,但那套安置房因为涉及案外人女儿的利益,法院没有处理。

之后,方先生的父母起诉要求分割动迁利益。法院判决确认了父母、方先生、小美和女儿应得的动迁安置款。之后,小美带着女儿将方先生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小美、女儿和方先生为那套安置房的共有产权人,法院支持了这个诉讼请求。

前段时间,小美携女儿又将方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三人共同共有的这套安置房,产权判归小美和女儿所有,小美和女儿给付方先生三分之一房屋折价款。而这套房屋自取得后,就由父母和方先生居住使用。

律师解答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不动产或动产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这套房屋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属于方先生、小美和女儿共同共有,现在方先生和小美的婚姻关系已解除,可以请求分割。虽然女儿随小美生活,但方先生和女儿的父女关系并不随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改变,所以女儿要求分割房屋,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至于房屋的分割方案,法院应综合房屋来源、当事人在房屋中的份额,双方实际居住状况等因素来判决。这套房屋中小美名下的产权份额应归方先生所有,由方先生给付小美折价款更为妥当。这套房屋来源于动迁安置,方先生在用动迁利益订购安置房屋还支付了差价款,该部分差价款是方先生婚前所购房屋的出售款,应视为其个人出资。据此,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法院应根据共有人对房屋的贡献大小、房屋价值等因素依法酌情确定房屋折价款的金额。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房屋归方先生和女儿共同共有,由方先生给付小美一定金额的房屋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