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強姦,原來也是古已有之


很多人覺得,婚內強姦是現在才有的概念,是西方法學思想滲透的產物。試想,封建時候的女性,作為男性的附屬物,在家從父母,出嫁了從丈夫,丈夫死了還得從兒子,自始至終是人身依附關係,在性權力方面,那肯定是毫無自主意志可言的,丈夫想怎麼的,那不就得怎麼的?

事實還真不是這樣。

《清代野記》裡就記載了這樣一個案子:有婦人訴其夫強姦。

按照大清律載, 夫與婦為非法交者,兩廂情願以和姦論,若婦不肯而夫用強,則照強姦論。亦即如果兩個人在有違宗法、禮法制度下“非法”交配,因為屬於兩廂情願,按照合奸論。首先要明確的是,合奸本身也是違法行為的一種。而如果丈夫違背妻子的意志,非要過夫妻生活,那做的可就不是愛,而是強姦。

不過必須承認,婚內強姦屬於有律而無案。法律規定了,現實中這種情況肯定也存在,但真正告官的沒有,因為關起門來的事,當時具體情況什麼怎麼樣的?是同意還是真不同意?是不同意還是半推半就?是事前同意事後後悔還是給以此要挾丈夫?完全沒法取證。

不過晚清的時候,首案有了,這個婦人到堂起訴其被丈夫強姦了。

女權主義者或許要歡呼雀躍,古文化復興者或許也歡聲雷動,以為大中華原來法治並不落後,甚至比西洋列強更先進,自今以後無須妄自菲薄。但事實是,這婦人算是倒大黴了。

受理案件的刑部老爺是潘祖蔭,這人算是官宦世家,祖父為乾隆癸丑科狀元潘世恩,官至太傅、武英殿大學士。他的父親潘曾綬,字紱庭,官至內閣侍讀。他的叔祖是乾隆乙卯科探花潘世璜。他本人也不簡單,咸豐二年(1852年)的探花,一路開外掛,咸豐九年(1859年)升任大理寺少卿。他最值得稱道的事是咸豐十年(1860),時任駱秉章幕僚的左宗棠被彈劾,他上疏密保左宗棠,說他人才出眾,此案才平息下來。

潘祖蔭一接到報案,立即斷定,背後有人唆使婦人來告狀的。

多少婦女忍氣吞聲只求卑微苟活,這人竟然膽敢訴諸公堂。潘祖蔭立即將其和潘金蓮劃上了等號,斷定她是為了把丈夫斷送在牢獄裡,好和姦夫雙宿雙飛才這麼幹的。簡直叔可以忍嬸嬸不可以忍,於是嚴刑拷打,這婦人沒有辦法,只好招供,然後和“姦夫”一併被法辦。

外人、後人很難再去考據這是不是一個冤假錯案,已經生效的判決,要改判,很多時候不把人折磨死,也會把人折磨死。橫豎要活命下來,很艱難。

但這個發生在大清的“婚內強姦”案子,還是讓人覺得不簡單,畢竟現代社會,在這個問題上,也是走了很多彎路的,甚至至今沒轉出來,很多女性含汙忍垢,備受蹂躪,也沒等來個人表達性權力的那一天,終其一生,不過是一個洩慾工具而已。即便是今天,也不見好的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