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减税降费文件太复杂 直接看热点问答(三)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请问纳税期限变更有没有规定需要提供什么资料,还是自行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变更?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期限,无需提供资料。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如果缴纳过税款后专票丢失,按现行规定办理了丢失手续,后续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可以申请退还税款吗?

答:可以申请退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产生的多缴税款可以申请抵扣税款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第六条产生的多缴税款,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因第八条、第九条产生的多缴税款,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4.经纪代理人集中开票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增值税的免税标准是月销售额是否一并调整为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

答:可以享受。

5.保险、证券代理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未超过30万元)的,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

6.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问:针对建筑行业,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判定预缴税款时实现的收入是多少?纳税人需要自行据实判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吗?税务机关是否会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上的金额作为依据?

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纳税人,在预缴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纳税人应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在该表格中“填表人申明”栏签字确认。

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八、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请问: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12个月如何理解?是否包含转登记日之前月份的销售额?

答:1.如果某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3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连续12个月,是指2019年4月-2020年3月。

2.不包括。

8.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建筑业,在同一个区域有多个项目,每个项目不超10万,但是总销售额超10万,以那个为标准?

(2)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自开专用发票,但月销售额不超10万,是否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答:(1)按照预缴地各个项目总销售额确定。

(2)不需要"

9.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问:符合小微标准的,是代开普票的时候不进行征收税款,还是先征收,申报后在申请退税?

答:代开普票时征收,申报后如果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可以申请退税。

10.自然人与保险公司签订长期代理合同,且不属于一次性取得收入的,是否可视为按期纳税的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如果按月发放并开具发票,可以按照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

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解读:“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理解?

答:纳税人在2019年内只能选择转登记1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如果符合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条件自行或者按要求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即使符合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的条件,在2019年度内不得再次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2.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中的括号内容“(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是指整个文件按照此规定,还是仅指文件第一款按照此规定?

答:整个文件都按照此规定。

13.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此规定中“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是指必须在当期进行处理申请退还,还是后期也可以进行处理申请退还?

答:后期也可以处理。

14.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十、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问:如果未超过10万元的,是不是可以不使用税控开具发票。因文件中说的可以继续使用税款设备,如果纳税人不想使用是否可以选择不用税控设备?

答:可以。

15.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十、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如果选择不使用税控设备开具发票,纳税人是否可以到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16.如果转登记纳税人为出口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在其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应该如何处理?

答:如果转登记纳税人为出口企业,那么该出口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称“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在其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仍然可以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退(免)税相关事项。具体事宜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规定执行。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该转登记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应当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7.关于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口径有何调整?

答: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18.增值税申报有何变化?

答: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的过程中,申报系统将增加一些申报提示信息,帮助纳税人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以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的,在申报时申报系统会提示纳税人录入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并根据纳税人录入的数据,帮助其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19.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开具发票税率是显示实际征收率还是显示***?如果显示为***如何填表?

答: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次显示“***”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税率栏次显示应税行为对应的征收率;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次显示应税行为对应的征收率。申报表问题前期已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