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利用网络诈骗网店商家被判刑-今日头条-手机光明网

淘宝商家被骗10多万元

黄某在互联网上得知周某是卖女装的淘宝商家,便利用虚假推广平台谎称可以帮助其在该平台上推销服装,但需支付相关费用,以此为由骗取周某支付3000元费用。

之后,黄某又伙同刘某在之前诈骗的基础上,以直播帮助周某销售商品为由继续对其实施诈骗。周某按刘某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后,刘某便多次以该平台系统有误为由,要求周某重复支付费用,并承诺之前的费用会退至其账户上。刘某利用此手段,先后骗取周某142966.2元。

远程提讯开庭判罚二被告

今年2月28日,广汉法院通过远程提讯开庭方式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二被告人应当分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且黄某在抓捕刘某的行动上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广汉法院对二被告人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黄某共同退赔被害人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42966.2元;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被害人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

法官说案

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和普及,在给人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其利用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且辐射范围越来越大。网络诈骗除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扰乱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外,还极大地危害了社会诚信,加深了社会信任感危机。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网络诈骗案金额达3000元则构成犯罪,而一般诈骗案的构罪金额是5000元,可以看出,网络诈骗案的构罪金额标准更低,体现了国家对电信网络诈骗案的严惩态度。

法官提醒抱有侥幸心理者,要脚踏实地赚钱,不要聪明反被聪明误。同时,也提醒广大网民们守好自己的钱包,不要轻信犯罪分子的假话,向他人转账、汇款一定要谨慎再谨慎,以免上当受骗。

法官简介

张晶,女,法律硕士,广汉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通讯员 钟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