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安部第139号令)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车辆管理所应该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根据规定,现将因吸毒成瘾未戒除被注销的驾驶证信息公告如下:
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0年4月29日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安部第139号令)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车辆管理所应该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根据规定,现将因吸毒成瘾未戒除被注销的驾驶证信息公告如下:
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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