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刑诉法中的一个BUG吗?请各位法学大神赐教

精神病人致人重伤残疾,被害人能否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首先精神病人致人重伤残疾,由于不满足违法有责两阶层犯罪理论,不成立犯罪。

如果是在立案,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是精神病人的,公安,检察院分别可以做出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这时由于不存在刑事部分,被害人可以单独提出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但如果是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发现是精神病人,同时在被害人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这时刑诉法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不负刑事责任,并对附民一并判决。

个人觉得这是刑诉法中的一个BUG,既然判决不负刑事责任,这应该是个无罪判决,这时候本案的刑事部分不存在,就不应该对附带民事部分做判决,应允许被害人另外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是在案件各阶段的处理不同,影响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权受限制,没有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各位大神有什么见解,欢迎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