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

南通一家商业管理公司与广西象州一家投资公司签订了招商服务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则支付对方违约金350万。然而,管理公司因对方未按约支付服务费服务终止,双方打起了“官司”。

对于这种因合同一方违约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案件十分常见,是不是合同约定违约金是多少就要支付多少吗?

我们知道违约金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而设立的,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性质,即使对方没有任何损失,有时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

当然,违约金的设立数额不能过小或过高,否则,当事人可以依据我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请求增加或适当减少违约金。(增加后的违约金不能超过实际损失额,并且增加违约金后,不能又请求赔偿损失)

过小是指违约金远低于造成的损失,那么过高怎么判断呢?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

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即违约金比实际损失的1.3倍还大时,毫无疑问属于过高的情形。

在本文开头提到案件中,经过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管理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应付的服务费72.8万元,投资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观点成立,因此判决酌定违约金为94.64万元。(附注:这个数额怎么得来的呢,72.8×130%=9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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