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晓锴:清代县域视野下的禁赌问题研究——以山西高平为例


本文作者魏晓锴副教授

摘要

太行山腹地的高平,清代赌博之风盛行,禁赌成为社会焦点,刻石立碑作为禁赌的特殊形式,在乾隆中后期到光绪朝初期被广泛运用,禁赌碑普遍出现于各村庄的大庙之中。禁赌的主体既有地方政府又有村社组织,禁赌对象既有人又有事,两者均呈序列性特征。禁赌的适应性条例与范围亦区分层次,在实际执行中各有差异。禁赌的举措充满了人情味色彩,而村庄基层组织“社”“会”等成为最具魅力的“核心主体”。禁赌作为村庄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建构着属于高平地区特有的民风与秩序。重视以村庄为主体的“秩序建设”,使赌博失去土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禁赌问题。

关键词

清代;山西高平;禁赌;禁赌碑

高平古称泫氏、长平,地处山西南部的太行山腹地,为炎帝故里,长平之战的古战场,历史悠久。这一地区被包含在“上党地区”或“泽潞地区”之内,现存有两千多座金元以来的大大小小的古代庙宇,遍布整个地区的全部乡村,而现存的村庄庙宇碑刻多达12 000余通(包括牌匾、墓志等),其中明清时期的碑铭占到80%以上,可谓“明清时期民间历史资料宝库”。通常情况下,高平地区每一村庄都有属于自己的“大庙”(村落最大的庙宇),不同形制和规制的碑铭,尤其是涉及该村庄主要事项的碑铭,均保留在相应的大庙中。在这些碑铭中,禁赌碑的形制尤为引人注意:笏首方趺,刻工精细,内容全面,以图永久。“禁赌”在历史上作为一种社会问题,深受国家与地方的重视,无论国家政治法律,还是民间村社治理,都曾采取过相应的措施。目前学界关于清代禁赌问题的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以民间文献禁赌碑刻为主体的研究,亦逐渐进入学者们的视野。高平是山西民间碑刻文献最为丰富的县域,也是太行山腹地清代基层禁赌较为彰显的地区。高平碑刻资料有关禁赌的系统性、完整性,在相关史料中尚不多见。本文选取目前所发现的高平地区保存完好的清代二十四通禁赌碑作为个案,探讨禁赌问题与国家、基层治理的关系,以深化学界对于相关问题的认识。




高平炎帝陵

一、“禁赌”的由来与禁赌碑的刻立

赌博作为一种传统的陋俗,古往今来,对其危害的认识和论述,有过难以计数的记载,记载的形式也是应有尽有。“禁赌”作为社会问题,深受国家与地方的重视,尽管采取相应的措施,然而“民间广泛性”的赌博依然存在,甚至呈现阶段性的起伏态势。在太行山腹地的高平,“赌博”与“禁赌”的情形也一样,在清代尤为兴盛。禁赌采用碑铭方式,刻立于村庄庙宇中,是一种普遍表现形式。在现存的碑铭上可以发现,刻立碑铭的先人或者旗帜鲜明、直截了当地给出旨趣与追求,或者将特定指向的目的性隐藏在对未来美好的寄托和向往之中。赌博是不良的社会恶习和风气,理应革除和取缔,由此聚焦到赌博的危害,“禁赌”也意味着对未来的期盼和追求。事实上,“赌博的危害”和“禁赌的目的”呈对应关系,是一个事物的正反两面,有禁赌则必然有赌博,赌博的危害即是禁赌的主要目的。高平现存清代碑刻资料显示了赌博危害的种种表现:

首先,对个人而言,赌博使人沉溺于玩物丧志、游手好闲、不劳而获的境地,是丧失良知的诱因,对品行和修养影响极大。乾隆年西靳寨村禁赌碑曰:“博戏一事为最恶,盖闻习五白之术,鲜不流连荒亡;开六博之场,真如□获陷阱。由是观之,好赌者固是荡子,开场者更属匪人。”赵家山村碑铭进一步指出,“人心凉薄,以赌博为事,习之者如醉如梦,爱之者如痴如癫,坐处无分于高下,来时不论乎后先;街市小人,每齐行并列,屠徒执袂而拍肩”。响水坡村碑则有“世俗浇漓,人心偷薄,抛正业入邪途,不务士农工商,专以赌博为尤”之记载。


其次,赌博对家庭有危害,导致耗散资财、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正如乾隆年西靳寨村禁赌碑所言,“赌博乃四恶之首,赌风一开,将败家荡产,百弊丛生矣”。不仅贫民百姓,富家贵户亦难免其害,“豪客奢荡,亦易尽千金之产;富翁放纵,也难留数顷之田。甚至妻号寒于腊月,子啼饥于丰年”,下场相当悲惨。个人亦是家庭成员,个人受害必然波及家庭。乾隆五十七年响水坡村碑文说的明白:“其始也,辱身贱行,弃生平之业;其继也,倾家败产,入穿窬之门。”道光十四年,黄耳沟村禁碑仍痛陈赌博导致“轻则废时失业,重则倾家荡产,以致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

再次,赌博对国家和社会有危害,诱使不良风气蔓延,社会秩序紊乱,百弊丛生,偷盗、抢劫、杀人放火、谋财害命等。乾隆年西靳寨村禁赌碑直言“丧志节,辱行谊,博戏一事为最恶”。赵家山碑铭指出,赌博使整个社会丧失礼义廉耻,“看其行止不足齿,见其窘迫又何足怜?廉耻丧之尽矣,礼义何尝有焉?问何为而至此,因赌博而使然”。嘉庆、咸丰年碑文均有此类记载。西德义村禁赌碑曰:“晚近之世有奸诈者出,每每设立赌局,惟计肥一己之身,不顾坏一乡之俗,引诱人子弟,破毁人家产,甚至紊乎尊卑长幼,坏乎心术性命,上干国宪,下败民风。”箭头村碑亦言明“无如世道变迁,风气趋降,败荡不立之子自弃本,不畏名义,至习而为□□不屑之事,若赌者”。


赌博危害社会秩序的稳定,禁赌已超出个人、家庭的范畴,俨然成为国家与社会密切关注的领域。在高平地区,将赌博的危害刻立于村庄庙宇中,在清代是一种普遍形式。从乾隆至同治年间散布在各村社庙大大小小的禁赌碑也可以看出,“禁赌”不仅是地方政府的职责,而且已经成为与村庄治理相适应的一种较为行之有效的方式,甚至可以称之为“乡村治理和生活方式”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禁赌本着一个总原则: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即儒家思想和伦理纲常。而“赌博”与儒家思想所倡导的“理想社会”是格格不入、背道而驰的。所有这些认识,在现存清代高平村庄庙宇碑记中均清晰可见。那么对禁赌言,为何要采用碑铭方式呢?

刻石立碑,其作用显而易见,最主要的是它具有恒久性。碑碣材质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不易被破坏、篡改,能够“历久如新”。乾隆年响水坡村禁赌碑铭首直言:“兹欲昭垂久远放,勒之金石,刻之碑铭,千秋如鉴,万古不磨,庶足为风化之一助也。”西南庄村碑文亦陈明,“垂此确据,昭如日月,虽万代之远,而毫无虚也已”。从碑文后面的内容可以看出,刻石立碑表面上是“禁赌”,而实质上是要建设和维护一个“士农工商各执其业的唯美风俗和社会秩序”。具体的做法和延伸,则是教育教化和惩戒改过,即通过道德和法制两种手段,对应的是“民间化的村庄自治”和“国家政治的基层落实”。其中,运用道德教化实现民间化的自治,是其主要特色。


高平现存清代大大小小的禁赌碑铭反复提到,禁赌的最终目标,是要恢复这一地区的良好风尚,被时人称之为“唐虞遗风”。《高平县志》中有“三晋勤俭有唐虞遗风,高平近太行之麓,水土深厚,人性质朴,……按唐魏之风俭啬,高平昔称好义循礼,是亦采风者所乐观也”。乾隆三十年河东村与赵家山村同时立碑禁赌,河东村要实现“里有仁风可以见,圣天子是盛治矣”。而赵家山村要达到“为士为农为工为商各有专业,久之少年子弟无习染匪僻之弊,则风以淳而俗以厚,是亦除恶务本之意也”。嘉庆二十四、二十五年的禁赌碑亦不例外。西德义村碑文直言,“振风扶俗之意,嗣后人皆务本业,庶几化民成俗,而唐虞三代之治可复也欤?”东郝庄村碑指明“世风渐离,而人心不古,先事而亟图之,思患而预防之,则浇风尚不至于太甚,是亦吾乡之俗之善者也”。咸丰九年箭头村炎帝庙禁赌碑说的更为明白:

孔子云:“里仁为美。”是盖帝王贻泽之远,有以留其礼义廉耻之心,而圣贤淑世之方,有以酿为习尚。风俗□盛,人亦何幸而生于是乡也哉!忆昔我箭头一村,士农习其业,工贾服其职,俗尚礼让,风敦古处,采风者固将称为礼义之乡矣,又安在古今人果不相及也。无如世道变迁,风气趋降,败荡不立之子自弃本业,不畏名义,至习而为□□不屑之事,若赌者。然夫赌者伤风败化,狎匿群匪,殊为可憎。兹故吾村二三长者辈义形于色,情见乎辞。因合□社首公议:村中不得玩赌,如违者,社中议处,决不宽恕……洵如是也,则吾乡之人日变月化,风清俗美。强悍自遵其规,莫敢有邪僻之习,良民自乐其业,不患有搅扰之端,亦何莫非训俗型方之善教也哉。


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是地方政府与村庄治理的共同目标。运用道德教化手段,成为县域场域下基层禁赌的主要特色。法律作为道德手段的后盾运用到禁赌中,也意味着一般国家政策律法的基层落实。道光十四年,黄耳沟村禁碑直言赌博触犯“国法章程”,该村基层组织“社”根据国法自定处罚规则。“合社公议:自禁之后,如有赌博被人拿获到社者,罚戏三朝”。朱家山村的“社”也有自己的办法,“今勒石刻碑,自禁之后,如在境内设局私赌者,一旦发觉,遵前言入社听罚;倘若不遵,该社首送官,以藐法违犯按律究治”。为表郑重,村庄“社首”们常常主动呈禀县署重申严禁,按官家律法惩戒。道光二十年,张庄村民张林枝等并社首张允和以村民袁芝荣等“捏赌诬陷”,向高平县正堂禀请示禁。“自示之后,尔等务须共保身家,各安生业,倘有不法之徒,仍敢在该村聚赌扰害及捏赌诬陷者,许尔等指名禀案,以凭按法究治”。次年,赵庄村社首秦维坤、北诗午村社首车根生等分别以“无知棍徒”“无赖匪徒”,“大开赌局”“引诱聚博”为由,禀请示禁。几乎同时,西栗村亦出现“奉官禁赌,永远不许开设”之禁。除禀请立碑示禁外,张庄村民还曾自发成立专门的禁赌组织“亦成会”,以期“自兹以后,永不废移风易俗之举,更充其兴利除害之心”。


里仁为美

二、“禁赌”的主体、对象与范围

自古以来,“禁赌”就是一种社会性的动态行为过程,这一过程包括“禁令的发布”和“具体的执行”两方面。因此,针对“禁赌的主体”抑或“刻立碑铭者”的考察,就成为了探究这一历史问题的核心。所谓“主体”也就是:碑铭是由谁刻立?谁主张禁赌?涉及行使权力的组织机构、倡导者、具体执行者和被执行者等。甚至还应关注:权力从哪里来?权力所能延伸的限度?禁赌令的效应如何?事实上,村庄中所立碑铭,实质上均属于“告示”。或者是直接的告示,或者是乡规民约,只不过用“勒石”的方式“以垂永久”地“张贴”,属于律令的一种表达方式。

现存清代高平村庄禁赌碑的立石有三大类:奉上宪指令,或者省台,或者县堂,而后由村社等基层组织勒石;村社组织禀呈上宪请谕准许勒石;村社、乡地等士绅自发订立“村规民约”而勒石。(见表1)实际上,还有其他类型,诸如家族祠堂中的碑铭,告诫严令子孙不得参与赌博,村社、会社等对相关人员参与赌博的惩戒和惩罚公示等,也应当属于禁赌碑的序列。禁赌碑勒立之地,基本都在村庄的大庙中。每个村庄的大庙情形不一,但却是该村社的“公共场所”,或者村社相关活动的显赫位置,诸如大槐树下、十字路口、阁门旁侧等等,而碑铭的形制也较为规整,较之其他碑铭更为精美,抑或还有专门保护的情况,其目的是能让村民随时得见、注意和永久保存;虽然每一通碑铭自有各村社以及其县堂告示的具体情况和特殊性,但是其普遍性的意义还在于惩治不良习气,维护地方秩序。


可以看出,清代高平地区具体地实施禁赌的主体有地方政府(省县府正堂)、村庄大社小社(社首和乡地)、村庄“社”“会”(诸如崇正社、亦成会)、村庄家庭联户,基本以组织(代理人)的名义和形式出现。直接的倡导人和参与人主要有县堂老爷、社首、乡地、村庄年老者、阖村村民。除县正堂代表的地方政府外,禁赌的主体和参与者更多的是基层村社组织,他们构成了县域场域中禁赌的核心和中坚。

刻立碑铭的具体方式路径也有三大类:自上而下,上宪、县堂要求,授权村社执行,实际上应当是大清律例的制度延伸和具体化,地方予以执行和实施,村庄予以配合的情况;自下而上,村社禀呈,县堂允准,授权村社执行,实际上是民间社会寻求政治维护的民意体现;村社自发,与乡规民约一道刊行实施,实际上是地方自我治理的一种“乡俗”表现,具有“民间习惯”特征,与具体的实施办法一道,成为乡村风气内容的组成部分。清代高平地区现存村庄碑刻,反映出禁赌的主体呈序列性:国家、地方、乡村、会社、家庭(族),或者主动,或者被动,双向地相互协调,履行职责。


吴钰鸿主编《中国大禁赌》

所谓禁赌对象,也即每一通碑记中所给出的具体的“人和事”,而禁赌范围则涉及碑铭中所特别授权和指定的“空间区域”,乃至“时间界限”,两者可以一并讨论(见表2)。


表1清代高平现存村庄庙宇禁赌碑(铭)情况一览表

说明:本表依据笔者调查的高平现存村庄庙宇禁赌碑铭整理编制,制作属于示例,所搜集碑记并不是全部,具体立石地点以现存情况为主,个别碑刻业已位移,碑铭所存具体庙宇在相应村庄中的实际规制、地理位置等情形不一,但按照习惯在“大庙”中的情况较为普遍。


高平禁赌碑之一



表2清代高平现存村庄庙宇禁赌碑(铭)要素一览表

从禁赌对象方面可以清晰地看到,举凡涉及赌博的“人与事”,均在禁赌碑所列,只不过其表现情形不一。综合分析碑铭不难得出,清代高平地区的禁赌对象序列如下:1.造卖赌具之人,这是赌博的源头之一,而“治流不如治源”是实践中得出的经验,举凡造卖赌具者不得进村,倘若发现,可以径直驱逐、举报,抑或直接扭送地方,由地方按律治罪;2.专门设赌、伙赌、窝赌之人(家),抑或专门从事赌博,骗诱良家入赌,或者以赌博为业之人,针对这些人,村社举报、地方告官惩治是主要方式;3.嗜赌如命、屡教不改的参赌之人;4.不谙事务、浪荡子弟、偶涉赌场之人;5.顽童玩戏涉及青蚨之人、之事,也属于村庄禁赌碑记的禁赌对象,其教育的意义更加突出;6.举凡村社人等,则属于广义的、一般化的戒赌和禁赌对象,起到提醒和谨戒、警示作用,有着“广而告之”“有令在先”的意味。

从历朝律令中可以得知,禁赌对象有各色人等,也包括官员在内。一般而言,单纯的赌博惩罚力度不大,如革职、罚款、鞭挞、斥责、教育、保释管束等。就范围而言,既有“空间地理”的有效性和权力所涉范围方面,还有禁赌所针对的“场所和群体类型相结合”的区别。由此可见,村庄禁赌碑(布告)与《大清律(例)》之间的差异和效应,以及在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有如当今的“成文法条款”和“司法解释”;也有如《刑法》与《治安条例》,以及规章制度等等之间的梯度一样。禁赌范围的广泛性与赌博现象的多样性呈对应关系。



晚清赌博旧照

三、“禁赌”的举措及效应

古往今来,赌博屡禁不止,向来是历朝官府较为头疼之事,完全革除赌博,近似于“理想社会”,很难达到。历史发展轨迹也表明,赌博不可能完全消失,只是在律令面前略有盈缩而已。“禁赌”作为政令,抑或仅仅是暂时的、阶段性的手段和效应而已,或者仅仅是表面不被发现而已。然而,执政者的愿望中,能够使得这一现象不至于给社会带来较大的危害,也就算是较为理想了。社会秩序良好的关键在于举措的落实方面。因此,张贴告示、刻勒碑铭,甚至稽查、巡逻、密访、捉拿、惩处、治罪,抑或罚款和坐牢等等,从国家到地方,再到村社和家庭(族),教育和教化历来都是首要的。正如康营村碑铭所言,“凡不当为的事断不可为,如不孝不悌、不忠不信、无礼无义、寡廉鲜耻及一切吃喝嫖赌,行凶霸道,做贼为匪,这皆是不当为的事,你们断不可为,这就是好百姓”。培育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尽可能地让人们远离赌博,或者说惩前毖后,是基本的举措和目的。

现在所遗存的禁赌碑铭,几乎全部是“因为有赌博,所以才应该禁止”的情况,告示也罢,碑铭勒石也罢,其出现的前提和背后的预设基本是希望今后尽可能地少一些赌博,至于以前,则多半属于“既往不咎”。或者,在其勒石的价值判断中,依然固执地认为:赌博应当禁止,也能够禁止。至少,对当下,或者未来,确立一个“禁赌的氛围”。赌博主体有差别,禁赌的举措及效应亦不尽相同。教唆引诱良家子弟,并且不务正业的人,在耆老乡绅的心目中,接近了“十恶不赦的歹人”“狎匿群匪殊为可憎”,这一类必须送官究处;“惟念少年无知,受匪人套□□,属可于□□示罚,以□□氓自新之路”这一类则可以惩戒和处罚;即便是“有如掷骰抹牌跌钱者、孩童耍杏子者”,也在禁止之列,父老有责任严加管束,违者罚银入社;“禁赌”作为“乡规民约”的一部分,或者作为“社规”“庙规”“家规”等的组成部分,与乡规民约一道予以告示。


不难看到,在实际的操作中,乡土的“人情味”和“情理”,也交互杂糅,区分三六九等。抑或,隐藏在禁赌碑背后的“目的性”和“效应性”意义,才是更为重要的追求。一般而言,基本遵从“惩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的原则。“教化”较之“处罚”,前者的愿望为主,属于普遍情形。每一通碑铭,似乎也在“仁义礼智信”这一点上意味深长,甚至直言不讳。最为典型的是,乡绅和耆老在村庄治理中的作用尽显,隐含中国儒学文化中的“孝”,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特色。就赌博的场合和情形方面,禁赌的举措和力度相差极大。日常情况下,在公开场合开厂赌博,并“外来人等,引诱良家子弟入局套哄”的情形,即带有了“设局诈骗”的情形,为坚决禁止之列;特殊情况下,诸如“村庄庙会”“节庆”等聚众赌博的情形,一般而言,出于种种原因,是“容忍”较之“惩处”更为普遍;禁止在大社庙内赌博,其目的则别有特点,不准亵渎神灵是主要动机。很显然,保护神灵成为了主要事项,至于“禁赌”则是“附属”。如“(大社玉皇庙)庙内永禁赌博。自示之后,如有再犯赌者,大社议罚,不然即送官究治,决不宽贷”;最普遍的情形是“告示”类,带有“有言在先”“一般性警示”韵味。

就禁赌处罚的具体执行以及流程来看,大体有如下情况:禁赌是长时期的村庄治理事项,立碑警示在先,但时过境迁,死灰复燃,所以重新禀请上宪,重新告诫,立碑为示。进而,以律令为后盾,实施其“禀名举报、扭送究治”,实质上是村庄为获得“处罚权”所做的基础性准备;有赌博出现,惹出事端,并且被查获、入社,狡赖诬陷,于是村社社首扭送官府,并且承请“以儆效尤”的“告示”。“自禁之后,无论村乡郊野,窝赌者罚银七两;伙赌者罚银三两;出首鸣报者给以罚之半,余半入社;有不遵罚,同乡保地方及照官治罪。”这一做法的目的无怪乎有二:其一,惩处当下的赌徒;其二,防止日后的扰攘,最终达到维护村庄秩序的目的。一般性的“告示”实际上是宣传、警示性的碑铭,用碑记的方式以图长期、永久。标准的乡规民约操作性的“告示”,其中不乏具体的惩罚细则。



总之,无论哪一种方式,清代高平村庄禁赌所展示的多是“警示”“告诫”,防范于未然为主要目的和效应。而真正的惩罚也不过是治病救人、教育和敦促改过的一种手段,即便“上宪、正堂的告示”,多半是确立一种“威严和权威”的气氛而已。当然,国家政治给予民间社会村庄基层组织“美好愿望”以强有力的支持和支撑,也通过村庄庙宇的公共空间而得以展示、落实。进而,禁赌的过程才能够较为有效地在民间社会中长时期地持续,逐渐地成为“规范性的习俗”或“区域性的民风特征”,而不仅仅停留在一个时点,局限于一个场合和情形。任何一个村庄的风气、秩序,才有可能实现从“点”(禁赌碑刻)到“线”(禁赌效应)的预期。倘若,仅仅是“时点的静态”,则村庄禁赌碑充其量也不过是“摆设”和“形式”而已。也就是说,自古以来的“禁赌”,关键在“执行和落实”上。清代高平地区在这一问题上,动员的是全社会的力量,其中村庄的基层社会组织,如“社”与“会”等,才是最具魅力的“核心主体”,国家权力机构更多的是后盾和支撑作用。


戈春源著《赌博史》

余论

高平是山西东南部太行山腹地一个人口密度相对较大的县城,历史悠久,文化繁荣。明清以来,受晋商崛起和商品流通的影响,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快的同时,也产生了各种社会矛盾和乱象,赌博之风蔓延,禁赌成为焦点。清代乾隆到同治年间村庄大大小小禁赌碑的出现,即是很好的说明。那为何光绪之后,禁赌碑集体消失了呢?恐怕与国家和地方均有关联。光绪十年中法战争期间,广东全省戒严,兵费浩繁,两广总督张之洞等电请“粤省闱姓请暂弛禁济饷”,要求广州弛禁赌博“可籍抒目前之急”。该地赌场以“每年输饷于政府,约银币1 200万元”的条件换得赌禁大开,此后全国各地的弛禁之风大盛。官方力量逐渐淡化,民间立碑失去后盾。就山西言,“丁戊奇荒”大灾之后,“灾后重建”持续到光绪朝的中后期,村庄中连同赌博在内的不良风气诸如嫖娼、吸毒等有所回落,社会动荡,百废不兴,官府和民间都难以顾及此事。对高平来说,该地甚至泽潞地区的人文在咸丰、同治朝之后直线下跌,与晚明前清时期的“科举情形”有天壤之别,在朝的官宦以及乡绅下降,随着清末新政推行,科举制废除,士绅进一步衰落,原来足以维持村庄的基层组织“社”“会”等也开始出现力不从心的情况,更多村庄的公共事务,逐渐地被放弃。

著名学者黄宗智(Philip C. C. Huang)论及清代基层社会法秩序时指出,考察中国传统法律,不能只根据官方表达或单纯的法律实践,“只有两者兼顾,才能把握历史真实”。古往今来,“赌博”作为社会现象,在“传统儒学价值判断的范畴”下,属于“不良的恶习和风气”,被历朝历代的执政者列入禁止序列,一如既往,既有成文法规和条例,而地方则遵照法规予以具体实施和执行。对地方基层组织言,禁赌既是社会治理的事务,也意味着国家法律的落实。在历史上,赌博给区域社会带来的危害,表面上看大同小异,实际上应当区分城市与乡村,赌博给山区村庄带来的危害较之城市码头而言要严重的多。清代高平地区村庄采用“庙宇碑铭告示”的做法禁赌,正是这一“特色性”的表现形态。禁赌作为村庄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建构着属于高平地区特有的“民风与秩序”。


黄宗智

赌博属于不良的社会行为和风气,一般化的赌博并非“十恶不赦”,本质上与“好逸恶劳”“不当得利”相对应。因此中国历朝历代对于“赌博”的处理,始终以教育和惩戒相协调,“究官”与“罚款”基本上是主要的手段。县域下基层民间社会也上行下效,“情理教化”与“罚款入社”不失为有效的方式。总体而言,“禁赌”是建设和维护地方社会秩序的一项事务,具有动态、长时期的效应性,因此,禁赌条例的落实才是关键。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其中,尤其基层的组织,诸如家庭、家族、民间团体等等,逐渐地形成机制、民风,重视村庄为主体的“秩序建设”,不能不是行之有效的历史借鉴。“赌博”如果失去了土壤,“禁赌”自然会轻松的多。


[原文载于《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作者:魏晓锴,山西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编辑:若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