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注册制解读,借新还旧终于炸出某航之流






“重股轻债”的历史导致先前企业债券有着分门别类的立法模式,多头监管产生的空隙与交叉在本次修改中得到了缓解。可惜《证券法》依然以股票市场为主要规范内容,债券并未获得更大篇幅的重视,好在部门立法紧跟修改,以注册制“替代”审核制,市场喜忧参半。

《证券法》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就在前一天的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提出要落实好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注册制要求。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应当依法经证监会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注册。

发改委于3月1日当天发布《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20]298号),明确企业债应当由发改委注册;另,指定中债登和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作为两家审核机构,中债登另担受理机构。

证监会在收到发改委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后发布《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14号),明确公司债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受理、审核,并报证监会旅行发行注册程序,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被提出需要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此外,对于在3月1日之前证交所已经受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申请项目需按照原先的《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

债券市场也相应的发生了变化,数据显示在2020年3月企业债券发行44只,发行规模574.50亿元,与去年3月相比分别下降10%和上升41%;与2020年2月相比,发行数量和发行规模分别增长450%和497%。由于疫情以及假期问题,2020年1月和2月的发债数量极少,也因此在刺激债券市场方面尚未看出刺激或压制后果,新债券也以金额扩大。


值得注意的是,3月首单借新还旧企业债——“20仙桃债”发行成功。该债的10亿元募集资金中4亿元拟用于仙桃高新区现代化港口物流产业基地建设项目,1.60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4.40亿元用于偿还发行人2020年内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企业债的灵活度得到了显著提升,行政审批提速加快了企业融资步伐。发改委提出的“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是借新还旧的发令枪。



最早的可能需要追溯到1987年3月27日发布的

《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终于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在2011年得以修订,在条例中依然规定了企业债券的具体利率上限。

第十八条 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在1994年9月,有一份《199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关于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兑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在文件间隙还能看到因企业债券、地方债券到期无法兑付产生的一些问题,显然在当时的金融环境无论是审核主体还是发行主体资格都处于混沌状态。

1998年4月1日,《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实施,作为对企业债券的统一管理,其中发行人定义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债券的企业法人”,对于发行债券要求“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委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委审批。”

2007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市场化的发行方式,厘清了企业的发债条件。

2013年,发改委下发《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提出对企业债进行分类审批,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发改委将按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以及“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三种情况进行分类管理,旨在有保有控,支持重点,防范风险。

2014年4月,《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及《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发布,统一在中债登以簿记建档和招标方式发行。2019年10月进行了修订,给予了企业债以灵活的发行定价权利,发行人可自主选择设置弹性配售选择权或当期追加发行选择权。

在2018年2月的时候,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94号),要求进一步发挥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功能,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并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提出“申报企业应当实现业务市场化、实体化运营”。

前文提到企业债“借新还旧”的通道被打开,这一把双刃剑也为各路妖魔鬼怪展开了施法道路。

只要有稍微关注债券的,都知道现在闹得沸沸扬扬的某航事件,其意图以突击召开债权人会议以防止第二天付息日付不出导致违约。最后称达成协议,该债权推迟一年付息。

显然,无论投资人在这件事上如何“咒骂”某航,对其表示将“遗臭万年”,某航的目的确实达到了——AAA继续,债券还可以一年以后兑付。投资者在其面前毫无抵抗之力,无论机构或是个人。

再回过头来看某航的打算,其“借新还旧”之意极为明朗,先拖个一年,期间再发个新的企业债去还了13某航债。这笔账可算得清楚。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于1997年3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当年3月25日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共六章四十一条,于2006年5月8日予以废止。期间深沪两交易所进行了债券上市公司规则的修订,将侧重点放在信息披露行为,可谓是取得了重大进步。也正是在被废止之前,《证券法》进行了修订,与此次相类似。

值得注意的是,有一份《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自2003年10月8日起实施,为证券公司融资提供新途径,该暂行办法于2004年进行了修订。此时的债券市场并未纳入非上市公司,且将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分别规划。

在暂行办法在2006年被废止之后,于2007年6月,证监会就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2007年8月14日《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发布,历经了一年的空档期,这次的试点办法延续了8年。

2008年10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与此同时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此时强化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并着力推动发行制度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

2014年证监会就《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15年《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布,此次管理办法废止了先前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扩大发行主体范围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同时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次级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一样适用《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债券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大一统”局面正式形成。

2016年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对发行的公司债券作出类似上市公司年报的要求。



2019年,证监会指导两交易所分别联合股转系统、中证登发布了《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扩大公司债券试点范围,支持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这份实施办法中,对于转股价格和确定方式作出突破,不对转股价格及确定方式作出具体限定,支持发行人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转股价格,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近年来企业债的缩水与审核流程繁琐有极大关系,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月底,企业债不足3万亿,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10.8万亿(包括公开和定向);公司债有10万亿余额(包括公开和私募)。但公司债发行余额占GDP的比例截至2009年底只有9.2%,还不及亚洲其他一些国家的水平。

而在公司债发达国家,例如美国,其可以保持在对法人贷款余额停滞不前的同时,公司债发行余额却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发行公司所属行业广泛、信用级别各异,投资者也呈多样化,包括海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投资信托机构(基金)等。美国公司债发达的其中一个原因正是对债券违约风险准备的制度完善,包括公司债各种约定事项及贷款约定事项的披露、当发生违约情况时保护公司债债权人利益的受托人相关制度。

经历两次石油危机之后,美国通货膨胀率极高,市场利率大幅上升,同时债券利率大幅下降。福祸相依的是,利率市场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化也获得了迅速发展,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获得融资弥补银行的直接融资。与此同时也对债券市场提出要求——公开、流动性高。

此次修改将“核准”制度改为“注册”制度,不仅行政效率上具有直观变化,也在促进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上提供了空间。此外,发改委、证监会层面的审核权下放,更为灵活。同样,迎合“市场化”的主题,降低门槛推动市场自主改革成为主旨。

公司债层面,由证监会进行注册,交易所负责发行、审核;企业债层面,此前由发改委受理和审核,现在发改委的任务少了“核准”一环,将权利下发至中债登与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进行受理审核,流程上进行了简化,门槛降低,当然也减少了发改委从发行审核中获得的部分流动资金。其实自2017年中债登和交易商协会就在预审环节起了作用,这一次直接转为了正式审核,也意味着口径方面将有可能变化。


发改委体系的改革取消了企业债申报中省级转报环节,激起几层浪。在规定里省级转报虽然取消,但依然需要出具专项意见,并承担责任,重点落实在专项意见,是否成为“一家之言”事实上承担“审核”作用就见仁见智,灵活自由了。这份省级专项意见究竟有多重要,大家细品、仔细品。

企业债撑起了信用债市场的半边天,虽然取消了省级转报环节,但责任反而加重了。不过换个思路,市场上“发改委概念债”墨守成规有着抗风险效果,出了专项意见的债券,虽说刚兑是明令禁止了,但总还是有些名头保障,一级二级的反差也就在这儿体现出了。


除了审核流程的变化,发行条件也极大简化。从以下对比表可以看到,新《证券法》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40%的比例等要求。所谓的40%因为不同管理体系,也有不同的计算方式。公司债最终经手的交易所要求40%包括计算公募公司债和企业债,而不考虑私募公司债和协会品种;发改委体系则要求企业债40%要求包括协会公募品种和交易所公募债,排除PPN、私募债在外。然而,大家都知道,具体计算方式并不是敲死的。

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公募债券量会上升,融资人的门槛降低,减少融资成本且额度无上限,投资者也有更多的选择性,但换过头来,投资者也会面临着别样风险——假AAA会越来越多。







【1】日美公司债市场建设的经验以及对中国公司债市场改革的启示和建议,2010-07,野村资本市场研究所

【2】美国债券市场简介及与中国债券市场之比较,中央国债公司信息部,李婧

【3】中国债券市场结构介绍,蔡劭立

【4】中国债券市场质量观察,牛玉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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