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国民政府与苏联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全文

1945年《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是1945年8月14日中华民国政府与苏联政府就对日作战后期及战争结束后解决双方争议问题的一个丧权辱国的条约。

(一)苏联承认中国对蒙古的宗主国地位;苏联必须在1950年内撤走在外蒙古境内的所有驻军。苏联同意中国政府对蒙古的驻军,但其驻军不能用来反对 苏联。苏联强烈要求25年以内中国政府同意外蒙古举行公民表决,由联合国监督表决的公平性。

(二)中华民国政府声明对外蒙古有不可争辩的主权,中国政府1950年10月10日恢复对外蒙古驻军,用于保护领土完整,不用于反对苏联,在同一时间实 行蒙古高度自治。中华民国政府同意100年以内让外蒙古人民举行公民表决,由联合国监督表决的公平性。公民表决的先决条件是1911年被苏联用武力驱逐出去的原外蒙各族居民迁回原地,参于投票。中国政府认为,公民表决是决定自治,不是决定独立。

(三)双方同意就蒙古问题继续进行谈判。双方同意就东蒙问题继续进行谈判。

(四)苏联同意无条件撤走苏联驻东三省所有武装力量。同意中国政府恢复原殖民地大连主权。苏联承认中国对海参崴的主权,苏联同意在50年以内撤走苏联驻海参崴所有武装力量。

(五)中国政府将在1995年恢复对海参崴的主权,对苏联免税。

(六)双方同意就海参崴问题继续进行谈判。

(七)苏联承认江北64屯为中国领土。苏联承认图门江出海口是中国主权。

(八)中国声明图门江出海口是中国主权,为了中苏友好,图门江对苏联开放。

(九)中国政府保留继续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权力。

(十)苏联拒绝中国对科叶岛等的主权要求,但愿意同中国政府就所有领土纠纷进行谈判。

(十一)中苏两国一致同意江面主权中苏各二分之一。

(十二)本条约需要中国国民代表大会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