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道|酒店管理合同解约困境:坦伯利酒店的故事(上)

 作者:大成律师事务所 郑志刚 

  第一章 武力驱逐

  2011年8月28日的清晨,对佛罗里达州的费尔蒙坦伯利岛度假酒店来说是一个不同寻常的日子。一群身穿西装的彪形大汉进入了酒店。他们显然不是保险公司明星员工旅行团,因为他们的目标不是酒店前台,而是酒店运营和后勤区域。半小时内,这群人控制了酒店的所有部门,总经理和员工被要求留在办公室不得外出。酒店员工惊恐地发现,有人还带着枪。

  这不是好莱坞大片,也不是反恐演习。这是一起业主(坦伯利岛度假公司,以下简称“坦伯利”)终止酒店委托管理,驱逐管理公司的行动。但业主采取的方式实在太不平常了。用法官的话说,这是一次“鲁莽而令人震惊”的行动。

  一阵无效的抗议和骚乱之后,一切都改变了。管理公司(FHR TB,以下简称“费尔蒙”)委派的酒店总经理和其它员工被武装保安强行护送离开酒店,除了个人物品,不得带走任何文件和设备。所有资料和文件都被接管。

  如此粗暴的行为显然超出了正常的商业争议的范畴。费尔蒙的愤怒完全可以理解。如果考虑到这家酒店的一些背景故事,业主的行为就不仅是粗暴,几乎算得上背信了。

  这家392间客房的度假酒店(包括两个高尔夫球场、三个游泳池、一个网球场和一个水疗健身中心)原来的业主并不是坦伯利。当初坦伯利意图收购这家酒店的时候遭到前业主的拒绝,但费尔蒙对这家酒店享有优先收购权。为此,坦伯利的控制人索法家族出面与费尔蒙达成协议,由费尔蒙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酒店之后再转让给坦伯利,作为条件,费尔蒙享有未来50年的管理权。

  被驱逐的第二天,费尔蒙就向加州法院申请禁止令,要求制止这种完全无视法律和契约权利的行为。随后的故事如同法律大片华丽展开,阵容强大的律师团、目击证人、专家证人陆续登场。费尔蒙提供的事实和证据看起来具有压倒性的优势。

  证据显示,费尔蒙与坦伯利2005年签署的管理合同其实是前面提到的酒店转让合同的一份附件。费尔蒙应坦伯利幕后控制人法索家族的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酒店之后,将其转让予坦伯利;坦伯利签署酒店管理协议,作为酒店转让合同的附件。

  管理协议规定,除非费尔蒙严重违约,坦伯利不得解除协议。如果费尔蒙严重违约,坦伯利应提前30天通知。费尔蒙享有申请仲裁的权利,在仲裁裁决之前不得解除管理合同。

  坦伯利在采取“黎明突袭”行动之后,才向费尔蒙发送通知,声称费尔蒙管理不善,导致酒店亏损。但证据显示,费尔蒙仅2010年和2011年1-8月从酒店获得的奖励管理费就超过114万美元(不包括基本管理费),达到酒店GOP的7%。从酒店管理行业的角度看,这无论如何不能算业绩不佳(在酒店管理行业,奖励管理费率通常是根据GOP率逐级递增的,奖励管理费率越高,意味着酒店的GOP率越高)。

  在此之前,费尔蒙曾于2009年就拖欠管理费和集中服务费事宜对坦伯利提起仲裁,索赔600多万美元。有意思的是,在正式开庭的前一天,坦伯利的律师向坦伯利发出通知,拒绝出庭。最终坦伯利败诉,向费尔蒙赔偿超过650万美元。

  看起来费尔蒙这次也是胜券在握,但故事的结局出人意料,法庭驳回了费尔蒙的申请。法官罕见地对业主的做法表示指责,但裁决书却干净利落地驳回了费尔蒙的申请。原因很简单,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允许任何妥协。法官用了70多页的内容详细分析了双方的法律关系、本案的事实、合同条款、专家证人的意见以及既往案例的适用性,甚至从双方的商业利益上进行了令人信服的解释。结论是明确的:业主有完全的自主权决定随时终止这份管理合同。

  第二章 业主的解约权

  这一结果对管理公司和公众而言可能很难接受,但对于酒店管理行业的专业法律人士而言,并不出人意料。事实上,这一裁决的结果不过是延续了美国法院对酒店管理合同的一直坚守的几个基本原则:

  业主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终止酒店管理合同,即使合同约定不得终止;

  业主的解约权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法定权利,独立于合同之外;

  前述原则仅受限于一种严格的例外情形:随附利益关系。

  如果业主的解约构成不当解除[1],管理公司有权获得赔偿,如同任何其他合同一样。

  [1] 这些里程碑性质的判词采用的表述是不当解除[wrongful termination],而不是违约[breach],这一点至关重要,后文会进一步说明。

  第一次在酒店管理合同争议中确认这个原则的科林和彼得森法官在著名的伍利Vs大使套房(大使套房现为希尔顿旗下品牌)一案(1991)中指出:“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中,核心的原则(cardinal principle)之一就是,委托人有权在委托事项完成之前的任何时候撤销委托,除非这种委托随附了利益关系”“即使合同试图限制委托人终止的权利,该条款是无效的(ineffective)。委托人解除委托的权利是绝对的,即使这会违反合同的约定,或者即使这种委托关系被定义为不可撤销。”

  在这一著名案例中,伍利通过22个合伙企业和一系列商业安排拥有22家酒店,其中17家由大使套房全权管理。合同规定,业主解约需经仲裁裁决。1989年12月,伍利向大使套房发出通知,声称大使套房严重违约,存在超预算开支和其他一系列违约行为,要求终止管理合同。大使套房拒绝终止管理合同,并从德州达拉斯地方法院获得禁令,禁止伍利终止合同。

  伍利向加州第一区上诉法庭提起上诉(本案涉及超过8个州的法院管辖,管辖的问题过于复杂,不在本文探讨范围之内)。上诉庭的科林和彼得森法官在仔细分析所有案情和管理合同之后,在裁定书中用了整整一章的内容分析了酒店管理合同的本质,指出这些酒店管理合同是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

  在此基础上,科林和彼得森法官确认了前述有关委托人拥有自主解约权的基本原则,并确认这一原则完全适用于酒店管理合同项下业主和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科林和彼得森法官指出“委托人在任何时候都应该有权自主管理自己的事务和生意,包括从受托人处收回控制权自行管理…达拉斯地方法院的决定在法律上是错误的”。上诉法庭推翻了地方法院的裁定,并且指示地方法院作出新的裁定,驳回大使套房的申请。

  这一裁定引起了管理公司的强烈不满,声称这种缺乏商业逻辑的判决将会毁掉这个行业,会导致一场浩劫(Havoc)。

  在随后的太平洋地标Vs万豪案、担保基金Vs凯悦案中,管理公司不断增加新的抗辩和理由,一方面试图削弱伍利VS大使套房案判决的适用基础,将这一判例变成壁花[2]。另一方面从随附利益关系的例外原则着手,主张管理合同是“随附利益关系的委托关系,因此是不可撤销的”,希望迂回突破这条科林和彼得森法官为业主构建的防线。

  [2] 壁花[wall flower],原指舞会中无人邀请的女孩。这里指一些判例的适用范围和基础被后来的判例限制和削弱,不再被援引。

  但法官们在这一问题上显然不想做任何妥协,管理公司的努力一次次被驳回。法官从法律上令人信服地强调了这些原则的合理性和重要性,同时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

  在1993年的太平洋地标Vs万豪案中,加州第四区上诉法院的霍夫曼、佛洛里希和纳尔斯法官再次引述了伍利VS大使套房案已经确认的业主不受限制的解约权原则,并且进一步解释了关于“随附利益关系”的严格适用标准,驳回了万豪关于“随附利益关系”[3]例外原则的抗辩,再一次确认了业主不受限制的解约权。

  [3] 万豪虽然通过关联公司向业主提供了1300万美元的贷款和800万美元的资本金,但交易结构设计过于繁琐[涉及上百份交易文件]。法庭指出,万豪精心选择了不同的交易主体来完成这些交易,其规避风险之目的显而易见。既然法律认可公司通过独立人格制度规避风险,就不应允许万豪再通过人格混同来主张权利。

  万豪随后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申请(petition for review by the Supreme Court),但仍然被驳回。

  在1996年芬兰政府担保基金(担保基金)Vs凯悦一案中,原酒店业主大科鲁兹公司与凯悦于1990年3月签署了酒店管理协议,将位于美属维尔京群岛的圣约翰度假村委托凯悦集团管理,管理期限30年。

  1995年3月21日,当时酒店业主35英亩协会的律师向凯悦发出通知,表明业主意图解除管理协议(本案酒店权属关系甚为复杂,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凯悦对此极为不满,表示完全无法接受。凯悦提供了大量的交易和谈判文件,证明当初凯悦并不愿接接手该酒店管理。经大科鲁兹公司请求,并同意凯悦关于管理期限和收费模式的一系列条件,凯悦才同意接受委托。考虑到酒店初期经营的财务困难和较高的财务杠杆,凯悦甚至慷慨地同意了很低的基本收费模式,寄望于未来较高的现金流分享(这一模式在国内尚未被广泛接受)作为奖励费。

  但毫无悬念,本案主审格林伯格法官和迪伯沃瓦兹法官仍然不打算在业主解约权的原则问题上做任何妥协。法庭用了四十多页的内容逐条剖析了凯悦提出的每一项抗辩理由,最终再次确认了伍利VS大使套房案和太平洋地标VS万豪案已经确立的业主无限制解约权之基本原则。

  这三个标志性案例确立了美国法院对酒店管理合同项下业主不受限制解约权的基本态度,并在随后的一系列案例中被反复引述。时至今日,这一问题对我们的美国同行而言,已经不再是需要争论的问题。管理公司也已经接受这一现实,将注意力转回到他们的业务上去了。而管理公司所担心的解约潮也并没有发生。看起来依靠品牌、管理和业绩维系的业主关系应该比单纯依靠高额违约金维系的厉害关系更为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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