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从源头堵截鉴定“黄牛”

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伤情鉴定、亲子鉴定、痕迹鉴定等都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四大类”(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此外,还有其他部门主管的司法会计、价格评估、资产评估、文物鉴定等其他鉴定业务,也是本《条例》所要调整规范的内容。

截至2019年底,全市经市司法局审核登记的“四大类”鉴定机构57家,鉴定人718名;2019年办理“四大类”司法鉴定业务12.3万件,比2018年增长3.80%。

近年来,本市司法鉴定行业总体规范有序,但也存在准入门槛低、执业能力参差不齐、执业活动不规范和“黄牛”扰乱司法鉴定行业秩序等突出问题,亟需强化监管和规范。

针对上述司法鉴定行业存在的“四大乱象”,《条例》分为总则、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司法鉴定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五十六条,重点进行规范。

针对本市存在鉴定“黄牛”揽案包案、鉴定机构支付回扣承揽鉴定业务、违规设点等突出问题,专门规定了执业禁止条款,明确不得以支付回扣、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司法鉴定业务等,着力打击司法鉴定乱象。

为从源头设卡堵截“黄牛”介入通道,上海市司法局充分发挥“智慧司鉴”系统在受理、鉴定、出证等鉴定过程的全程留痕作用,与公检法等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启用司法鉴定意见书二维码的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本市司法鉴定意见书均需通过系统赋码,供办案单位及社会民众核验,实现了鉴定业务全流程监管。

《条例》还明确规定:“经审判机关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无法定情形拒不出庭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今后,法院将不断加强保障监督,确保鉴定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