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完成的作品,知识产权该归谁?

无论各行各业,在大家推进日常工作的过程中,或多或少都有可能同时创作了相应的作品,例如设计师设计的图形、工程师编写的代码、老师制作的课件、律师起草的合同、文案为领导撰写的演讲稿等等。这种为完成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就是职务作品。

在知识产权被高度重视的今天,工作中完成的作品,知识产权该归谁?


01 “一般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六条规定: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为《著作权法》配套法规在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我国的许多学者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把我国的职务作品分为了两类: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

一般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交予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如果作者经单位同意后,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那么,所获报酬应该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特殊职务作品指的是在两种特殊情形下创作的职务作品。一种情形是: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另一种情形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02 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中,我们在确认一个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时,应该严格按照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来认定,否则就不能保证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合理分配。而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又有哪些呢?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即一个作品被判断为职务作品的标准,为了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准确判断我们工作中作品的属性。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下,作者进行了创作,即作者与所在单位

存在劳动或雇佣关系

第二,作者在进行创作时属于作者在该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进行作品的创作。

第三,作者所创作的作品属于单位的正常工作或在单位业务范围内

第四,作品的内容体现作者的个人意志,如思想、立场、感情等。

第五,单位的工作时间不应成为确认是否为职务作品的必要因素,作品的创作活动往往是个连续的心理和写作过程,因此,难以区分其是否在“工作时间”进行。


03 职务作品、单位作品、委托作品

职务作品单位作品

委托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三种容易造成混淆的作品类型,在实践中不易区分,为了减少与职务作品相关的纠纷,我们有必要理清其相互间的关系。


一、职务作品与单位作品

单位作品即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作品。作品的思想表达、结构安排、材料取舍、情节处理等创作活动都是由单位意志决定,但事实上其创作行为还是被拟制为一个自然人而实施。两者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第一,完成作品的主体和署名不同。职务作品的完成主体是履行单位职责的工作人员,并以作者身份署名;单位作品的完成主体可以是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可以不是,而在作品上署名的作者是主持的单位,作品的完成者只能享有执笔者的名义。

第二,作品反映的意志不同。

职务作品的内容体现作者的个人意志,是创作者个人思想或情感的表达;单位作品反映的是单位的意志,作品的内容中没有执笔者个人的立场。

第三,保护期限不同。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作品作者的发表权及使用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而单位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及使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二、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

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创作作品。其与职务作品的区别主要在于:

第一,作者与受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在职务作品中,由于职务作品作者是单位的工作人员,与单位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两者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而在委托作品中,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双方可以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作品著作权归属原则不同。在职务作品中,作品著作权归属遵循《著作权法》的规定,即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单位享有优先使用权,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由作者享有外,其他权利归单位享有;而在委托作品中,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可采用“契约”原则,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总之,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还是太少,对于细节性问题的解释也很简陋,实践中审理与之相关的法律纠纷时具体可实施的法条依据匮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