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鲁人社规[2019]13号文件要求,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自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次月1日起,依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受疫情影响,根据鲁人社字[2020]31号文件要求,用人单位在2020年4月份缴纳2020年2-3月社会保险费可以免收滞纳金。请用人单位务必在2020年4月底前缴纳2-4月份社保费,2020年4月份(含)之后务必当月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下月缴纳会产生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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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rzdonggang.gov.cn/art/2020/3/31/art_109985_8981876.html?xxgkhide=1
东港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0年4月15日
来源:东港人社